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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证实联通网通合并涉嫌违法


[  经济观察报    更新时间:2009/5/3  ]    ★★★

  商务部有关官员近日证实,于2008年10月15日正式合并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未依法向有关当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截至本报截稿,这项合并案当事方的中国联通尚未就该合并案是否经过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做出明确答复。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申报标准做出了规定,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根据2008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显示,2007年,联通的营业收入约为1004.7亿元,网通的营业收入约为869.2亿元。

  据悉,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已有多起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合并重组,但负责此项审查的商务部却几乎没有接获此类整合的申报。

  该申报而未申报

  曾参与《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有关专家认为,联通网通合并案适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这是因为,包括中国联通股东大会通过联通、网通合并交易议案,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乃至联通网通合并正式完成,这些合并案的重要事项都是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完成的。

  针对两家公司在合并前的业务交叉不多,是否还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问题,上述专家表示,《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法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只有营业额一项。因此,不管两家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合并前是否存在交叉,只要营业额达到了申报标准,就必须依法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上述专家表示,商务部在审查时,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综合考虑申报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等各项指标来进行判决。进行审查并不意味着合并案会被否决。

  来自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09年4月15日,商务部共收到51起经营者集中申报,依法立案审查40起,已经审结32起,其中无条件批准30起,附条件批准1起,禁止集中1起。

  有着多年反垄断从业经验的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任勇认为,联通网通合并案已经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应主动依法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但商务部有关官员表示,该合并案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国资委有关司局官员亦证实,涉及中央企业的多起合并重整,未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程序。

  记者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保英、证券事务代表杨九英、联通负责新闻采访联络的部门以及联通官方网站载明的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发去采访提纲,询问联通、网通合并是否向商务部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张保英称,已经接获提问,但按照公司规定,不能回答记者所提出的任何问题。截至本报截稿,联通方面尚未就采访提纲所列问题给与答复。

  据查,上述两公司当时的公告均未提及是否曾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和是否通过审查等相关信息。但记者发现,在2008年9月24日签署的《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信证券(60003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并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有多处提及与此项审查相关的内容。

  上述《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将“反垄断”作为“合并建议实施的先决条件”,称“合并建议已获得所有所需的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备案、通知或豁免,且适用的反垄断或类似法律和法规(如适用)规定的等待期已到期或终止”,否则“本次交易将不能实施或最终完成”。

  上述《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吴刚律师,以与联通签有保密协议为由,拒绝对《法律意见书》中,包括联通、网通重组交易中的反垄断等任何问题,发表任何评论。吴告诉本报,《法律意见书》中的任何问题,只能与联通方面联系。

  有相关领域资深专家认为,上述信息表明联通、网通合并时已经考虑到了反垄断问题。

  任勇律师表示,《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内外资企业和公司所有制做出区别规定,只要达到了法定的申报门槛,就应当依法进行申报,不申报即违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业务合伙人何建国律师也认为,如果联通、网通合并没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则肯定违反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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