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漂流岛”司法认驰造假事件正在持续发酵。据新华社报道,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近期,最高院将公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他透露,新司法解释将明确“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要坚持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将不写入判决书主文”。
本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通例,也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着一条造假的利益链:企业通过伪造各种证据材料,然后出钱请人侵权,再将之诉诸法院,之后通过打点法官等非正常行为,便可以极低的代价获得驰名商标。
企业如此造假乃利益驱使。以石狮“漂流岛”为例,其获“中国驰名商标”前后的销售额相差数倍,企业主自然有造假的强烈动机。正如马克思说的,只要有100%的利益,就是杀人放火也会有人去干,更何况是不会死人的驰名商标造假。
同样的道理,在驰名商标管辖权未收上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中院以上之前,全国有数百家中级法院面临着强烈的诱惑,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的中级法院更甚。利益的引诱加上抱着“你不判别人也会判”的思想,很多法院便放下法律尊严,为驰名商标造假大开方便之门。
驰名商标满天飞,坑的自然是消费者的利益。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拿到了驰名商标,肯定要投入大量的宣传,这些广告费只能摊入产品费用。如果该产品质量并不好,消费者等于补贴了驰名商标的额外成本买了破烂货。其他厂家看到通过这种烂招也能获取利益,必然争先仿效,从长远看,这对整个社会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新司法解释明确驰名商标认定坚持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的原则,并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后,等于一刀砍断了司法认驰造假的利益链。对造假者而言,其得到的收益便极其有限,因为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原则的确立,也就是你起诉后法院受理了,此后该法院宣判你是否是驰名商标只对本案有用,不针对第三方,也不针对全社会。
举例说,某省高院判定你在该省区域是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地方你还是驰名商标。如果你想要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驰名商标得到保护,必须要一个省一个省去打官司。试想,这要怎样的一个代价,这要多大的成本。
对于法院来说,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判决书影响力自然大打折扣。从最高院的角度看,法院不通过“买卖”判决书追求不正当利益,而是回归个案裁判者的角色,自然减轻了社会对其的非议。从造假者的角度看,拿到的只是维权文书而不再是白纸黑字的认定驰名商标判决,其又有多少利用价值可言。
久而久之,如果不是真的被侵权,谁还会吃饱撑着搞一个没啥价值的驰名商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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