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道琼斯通讯社周五见到的一份呈请书显示,一批外资银行已提出申请,希望中国推迟执行近期宣布的对境内银行支付海外贷款利息扣缴所得税的措施。
道琼斯通讯社报道称,这份由36家银行签署的呈请书称,海外贷款利息所得税将对境内外资银行造成过度负担,并将会加剧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在本月早些时候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中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须代扣代缴所得税。
该呈请书签署日期为12月23日,收件人为中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央行和财政部。
呈请书还显示,由于香港是中国境内银行的主要境外融资来源地,海外贷款利息税的徵收可能会削弱中国大陆与香港间的流动性。
呈请书称,这将对香港金融市场造成巨大影响。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
四、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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