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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判决“人肉搜索”


[  光明网    更新时间:2008/12/20  ]    ★★★

    法院没有判决“人肉搜索”,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已经得到救济。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17日“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某个人网站管理员和大旗网构成侵权,总计赔偿8000元精神损失;曾广泛传播此事的天涯论坛不构成侵权。

    2007年一女青年在博客里诉说丈夫的不忠,随后跳楼自杀;她的朋友张某要为她“讨回公道”,建立了个人网站,并公布了她丈夫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随后这些内容被转贴到各大论坛,导致众多网友对王某“人肉搜索”,进而由网络上的谩骂,升级到现实中他和他父母的住所被涂满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最终王被单位辞退。于是王以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为由,将张某、对此做过专门报道的大旗网,以及天涯论坛告上法院。

    其实从“铜须门”、“虐猫事件”,到“周老虎”,再到“猥亵门”和最近“九五至尊门”,“人肉搜索”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有媒体在本案报道中称“法院认为人肉搜索构成侵权行为”,以为找到制裁“人肉”的“法律武器”,其实这是不专业的误读。

    从专业角度看,在这个“网络暴力第一案”中,或叫“人肉搜索”案,主角是“缺席”的——那些“人肉”王某的网民并没有受到审判,法院也没有判决“人肉搜索”违法;事实上,王某也没有起诉这些直接伤害他的网民。

    为什么呢?恐怕又有人来念“法律不健全”的经了。其实从这个个案看,王某被“人肉”侵害的权利已经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法律没有,也没有必要专门惩治“人肉搜索”行为。正如某法学家所言:网络暴力所涉及的问题,在现有法律中都可以得到解决,完全不必再引入新法。

    “人肉搜索”无非就是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子。而在本案中三个被告就完整代表了“网络暴力”的三个层面——个人暴力,网络媒体暴力和网络论坛暴力,这都是受到现有法律有效调整的,并没有媒体所说的“法律真空”。

    无论是张某这样的个人,还是网络媒体(大旗网是此案的相关资料整合、发布者),如果侵害了当事人权益,当事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我国合法网站都经过登记,是“冤有头,债有主”的。即使有个别网站脱离管理,不能维权,那现实中还有人写匿名信、贴海报呢,没有理由认为:网上的侵权要管得比现实中更严,进而公权强势介入。

    至于有人匿名网络论坛上搞污辱、造谣、人身攻击,论坛的管理者应该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删除这些内容;当事人可主动要求网站删除,否则论坛本身就要负责。本案中法院就认为:天涯网事后删帖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王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不构成侵权。

    可见,网络暴力本身,只是互联网兴起之后侵权的一种新形式,从法理上说只是一般民事纠纷,通过当事人的投诉、起诉等私力救济,在现有法律约束之下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规范,所以没有理由让国家公权主动、积极介入到网上的私权纠纷之中;更没有理由让网上管得比网下更严。

    网络暴力提高到宪政层面来说,是言论自由和个别利益保护的权衡问题;司法判决的个案救济,已经是规范网络秩序的利器;若公权过分介入,无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和良好舆论环境的形成。《人民日报》7月对此案新闻综述——《人肉搜索等同于网络暴力?》给读者一些发散思维的空间:八成公众赞同规范“人肉搜索”,但仅28.8%的人认可实名制。规范网络秩序是目的,不是手段;不能为了实名制而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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