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庭上,以第三人身份应诉的张裕出示了两份上世纪三十年代由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新证据,使庭审局面发生了微妙变化。
《商标公报》新证据:解百纳确为张裕独创商标
1937年,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这一事实说明“解百纳”一词最早出现时即完全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
而《商标公报》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作为“解百纳”在1937年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最明确有效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
在此后60余年中,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葡萄酒名称的记载,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产品中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解百纳”具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显著性。
其它企业侵权使用 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名称化的根据
近年来,张裕公司之外的其它企业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但其中大多数都在2002年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申请注册之后。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表示,此种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化的根据。而这种由于“解百纳”已成为知名品牌后的跟进性生产不是“通用”,而是 “乱用”。
张裕“垄断”将致企业倒闭、果农失去生计?
相关市场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葡萄酒业的销售额已超150 亿元,而标明“解百纳”名字的所有葡萄酒产品加起来大约15亿元,其中张裕解百纳占了近11亿,而其他“解百纳”总额约占4亿左右,因此,除张裕外的其他数十家企业的“解百纳”所占比例仅为市场容量的2.66%。因此无论从份额还是从总销售额来讲,其他“解百纳”产品都不足以影响整个市场和行业的稳定性。全世界的葡萄品种近万种,在我国广泛种植的酿酒葡萄品种数十种,没有任何被称为“解百纳”的葡萄品种。果农种植的是具体的葡萄,而每一种葡萄都有其规范、标准的名称,他们可以照常种植各种葡萄。而其它企业不使用“解百纳”,还可以标注规范的葡萄品种名称,这对果农、对葡萄种植业、对其它企业本身并无任何影响。
消费者在为谁埋单?
经过多年的培育,消费者已经将“解百纳”同张裕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对其产品品质及品牌价值形成较高的认同感与偏好度。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解百纳终端核查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上半年,张裕解百纳销售额占市场上标有“解百纳”名字产品销售额的76.78%。
目前市场上30多种所谓“解百纳”中,酿造原料纷繁复杂,品质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市场竞争无序、鱼龙混杂,致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其利益遭受严重侵害。消费者正在为这些低质低价“解百纳”埋单。
单一型、混合型葡萄酒怎分高下?
真正决定葡萄酒品质的是葡萄种植、酿造工艺等因素,多种还是单一葡萄酿造并不是决定葡萄酒品质的因素,而张裕“解百纳”正是混合型里的卓越品牌,国内高端酒的代表,一如法国著名葡萄酒主产区波尔多地区的红酒就是混合型葡萄酒,左岸以赤霞珠为主,调配梅洛、品丽珠等;右岸以梅洛为主,调配品丽珠、赤霞珠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