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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房贷新政细则公布几小时即流产


[  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08/10/29  ]    ★★★

  昨天上午,农业银行公布了首个房贷新政细则。但是到了下午,原本刊登在农行网站上的有关公告,却被悄然撤下。对此,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致电农行广东省分行相关人士,得到的回复是“原公布的细则需要修改,现在还不能执行”。至于具体修改的内容,以及何时重新公布细则,农行广东分行均表示未能透露。
 

  业内人士认为,农行率先公布房贷新政细则,原本对其他银行会形成示范效应。但是,现在农行把已公布的房贷细则撤回修改,很可能各家银行相互观望,造成房贷新政细则依然“难产”。


  还原“首个细则” 贷款超过30万利率自动下调


  在央行公布房贷新政后,农行在昨日上午公布了首个商业银行房贷细则。农行表示,将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积极支持,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低执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7倍。


  农行称,对自住购房能否适用最优惠利率将综合购房类别、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进行考虑;借款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即使是首次购房,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借款人购买非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一律不得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下浮;严格控制对借款人一次性申请多笔个人住房贷款发放贷款。


  另外,在新增贷款优惠政策之外,农业银行还重点明确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政策。在对存量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农业银行采取了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自动调整,即对初始贷款发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原执行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0.85倍的贷款,原则上通过银行内部的计算机系统自动调整利率,无需借款人申请,贷款执行利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即统一下调为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7倍。另一种方式是手工调整,即对不符合自动调整标准或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自动调整的贷款,须先由借款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银行在审批过程中要基于原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原适用利率、客户贡献度、客户资信及监管要求等要素提出最终审批意见,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于2009年1月1日(含)之后进行调整。对借款人有连续9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农业银行将不受理其利率调整申请。


  建行率先表态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很难


  在房贷新政实施的首日,建设银行对于新政的执行就作出了表态。对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建设银行表示,将在人民银行的政策框架和授予的权限内,根据客户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和首付款比例要求。


  而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建行表示,其利率调整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贷款合同对于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的约定。二是银行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借款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综合评估的结果。建设银行将在合同重新定价日(一般在每年1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和综合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对于普通自住房定义,建行称应是按照住房面积大小确定,但具体要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对“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建行则理解为“如果客户现在贷款买的房子由于面积比较小等原因不能满足住房需求,需要贷款再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用来一家人居住,可以认为是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


  记者在昨日的采访过程中,问及房贷新政具体细则的出台,工行广东分行、中行广东分行,以及交行广东分行等银行均表示,尚在等待各自总行实施细则的正式通知和安排。骆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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