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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学生意外伤害可享受医保


[  东快网    更新时间:2008/9/11  ]    ★★★

  记者昨日从福清市医保中心了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新规定了,新规定首次把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此规定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凡是参加福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学生都可参加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为每人10元,参保的学生个人不用支付,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意外伤害伤残保险、意外伤害烧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其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额为1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由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程度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金额最高为1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治疗产生的符合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5%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元。

  福清市医保中心郭经理告诉记者,与普通商业保险相比,城镇居民医保险在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方面显得更有亮色,如:商业保险的最高赔付额只在10000元,远低于城镇居民医保的15000元,此外,商业保险的免赔期是6个月,而城镇居民医保无须免赔期,大大方便市民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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