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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骆驼”鞋镀美头衔案,庭外和解


[  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08/5/14  ]    ★★★

  近日,张律师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简称华联超市)、石狮市豪迈鞋业有限公司(简称豪迈公司)、万金刚(“骆驼牌及图”商标的注册人)、美国骆驼国际投资公司(简称美国骆驼公司)一并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并要求第一被告华联超市双倍返还原告人民币74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张律师诉称,2008年初,张律师在华联超市购买了“美国”骆驼休闲鞋,后经工商查询,该款休闲鞋系国货。张律师认为四被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骆驼牌是美国骆驼公司的品牌,他们购买的鞋就是美国骆驼鞋。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严重侵害,要求四被告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华联超市辩称,作为销售者,其尽到了审查义务,所有“骆驼牌”鞋都是合格商品。在签订合同之前和销售当中,同样对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查,商品来源是合法的,华联没有欺诈的故意。另外,原告所说的休闲鞋美国品牌还是中国品牌不在其审查范围之内。再次,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提出质疑,从原告提供的发票看,购物当天原告带着公证机关,不符合消费习惯,原告不具有消费者身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豪迈公司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石景山法院受理,但该案应由石狮市法院进行受理。

    后经法院庭后为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张律师与四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书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http://www.ppzw.com/article/ArticleClass1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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