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银行贷款应由开发商偿还
因开发商延期了7个月才交房,引起了购房者不满,于是跟开发商打了一场官司,官司打赢了不久却被银行方面拉去当了被告,原因是购房者买房时向银行贷了款,银行方面要求购房者尽快退回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金。
2006年9月,张新在武昌某小区购得一套三房二厅,支付了首付款后,张新向一家银行申请了40万元贷款。
不料,原定于2007年2月的交房日,却因故推迟到了2007年9月。为此,张新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拒绝了张新的要求。张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以开发商延期交房系违约行为为由,判决解除了张新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后,张新没有想到的是,贷款银行又将其推上了被告席。
银行在诉讼中主张,自己当初依据张新的贷款申请而向张新提供了40万元的贷款,因此,在张新退房后,就没有理由继续占用40万元的贷款。因此,银行要求与张新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张新偿还拖欠的4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和罚金。
同时,开发商和张新的妻子徐某作为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的张新迷惑了,“钱给了开发商,我没有拿到这笔钱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梅勇律师分析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存在的基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该合同也应解除。这种解除情况属于法定解除,应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但是,因为当初银行的贷款是直接划至开发商账户,所以当借款合同被确认解除后,开发商应将占用的贷款直接还给银行。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解除,所以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向银行支付利息和罚息。被告张新和妻子徐某无需向原告银行返还贷款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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