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品牌研究 >> 商标侵权

“千味”侵犯了“味千”的商标权


[  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8/3/12  ]    ★★★

  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重光产业株式会社是一家日本企业,于1997年7月经我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味千”文字加图形服务商标,用于临时流动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快餐部、酒吧间。去年7月,上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味千”商标注册后,北京、上海、重庆、烟台、杭州、大连、深圳、南京等中国内地城市开设了多家“味千”拉面餐馆。通过品牌经营和广告宣传,“味千”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案件的被告是一名个体户,其于2007年6月26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芜湖市千味日式面馆”字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快餐店(中式简餐)、饮料制作销售,经营场所在步行街伟基商业中心。被告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了“千味拉面”的日文招牌,在其桌上小牌以及菜单上均使用了“味千”文字商标。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核准使用的“芜湖市千味日式面馆”字号虽未直接使用原告所拥有的“味千”文字商标,但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中将其字号中的“千味”二字突出使用,该“千味”二字的字型与原告所拥有的“味千”文字商标相同,仅是顺序颠倒,且原告与被告经营的服务为相同类型,该突出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桌上小牌以及菜单上直接使用了原告所拥有的“味千”文字商标,其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足以认定。市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味千”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调查取证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http://www.ppzw.com/Article_Class2.asp?ClassID=87

中国品牌总网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拖鞋商标似“彪马”被诉侵权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苏州市工商成功调解涉外商标纠纷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