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以来,中国平均每分钟就新增近100个网民,已有1/5的网民开始使用网上银行和网上炒股,约有1/4强的网民在网上购物……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预计2007年中国网上交易额将突破13000亿元。
以上数据告诉我们,电子商务正在走进中国人的生活,网上购物日渐成为一种大众生活方式。我不禁想到一个问题:网上交易要不要收税?事实是,我国还没有对网上交易收税。
通过搜索引擎我发现,原来已经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制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建议:国家需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对在网上实行交易的商家收税。更诧异的是,今年6月份,上海检察机关曾经以偷税罪,将通过淘宝网交易婴儿用品的张某公诉至法院。
一方面是法律的缺失,对网上交易尤其是个人网上交易,在纳税上存在着管理真空;另一方面,却又以偷税的罪名将网上交易的个人告上了法庭——在这个奇怪现象背后隐藏着的无疑是法律的尴尬。这当然会让进行网上交易的个人和商家无所适从。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显然,其中并未涉及关于销售方式的描述。依此观之,网上交易至少是没有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13000亿元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意味着国家损失了520亿元的税款。
网上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而且它又不在免税的相关内容之列,那么网上交易当然就应该缴税。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日益扩大,对网上交易征税也许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问题是,税务机关在并未出台相关免税规定的前提下,长期对网上交易行为免于征税。税务机关的这一做法,对那些采用传统方式交易的纳税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不平等竞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税务机关有必要尽快对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给出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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