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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苏稻”纷争再起,“稻香村饼店”能否“共存”


[  中国知识产权报    更新时间:2021/12/27  ]     ★★★

        摘要:老字号企业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双方应互相有容量,一起将市场做得更大,产品做得更好,肩负起民族品牌的使命

多年来,“北稻”和“苏稻”的商标纠纷不断。几年前,双方因“稻香村饼店”商标引发纠纷。之后历经行政无效裁定,一审法院撤销无效裁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历时5年,几经波折。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的一件“稻香村饼店”商标被宣告无效。


能否共存引发争议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双方都有“稻香村”相关商标,并在相应类别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围绕各自拥有的商标权利,双方多次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争执不下。

其中一起纠纷源于2017年1月26日,北京稻香村公司援引其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469256号“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对苏州稻香村公司注册的第7025805号“稻香村饼店”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粽子、元宵、馅饼、饺子等商品上,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商标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后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面包、月饼、饼干商品上。2016年10月13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转让予苏州稻香村公司。

记者注意到,围绕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原商评委、两审法院的意见有所不同。

原商评委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广泛使用的商标为由专人所题行书书法字样的引证商标一,苏州稻香村公司长期广泛使用的商标是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及图形外框组合而成的第352997号“稻香村 DXC及图”。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同,双方地域一南一北,在长期并存使用过程中均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划分和市场秩序,这种经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此后双方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不应轻易改变原商标的表现形式,应该遵循各自长期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表现形式,或者添加更能使相关公众相区分的元素使原商标表现形式更具有显著性及区别性。该案中,“稻香村饼店”为纯印刷体,其主要识读部分中文“稻香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馅饼、元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系密切,属于类似商品。如允许诉争商标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指出,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且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能够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情况下,相关商标可以共存。就该案而言,诉争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大量使用,其与引证商标一均拥有各自不同的消费群体和对象,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能够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苏州稻香村公司与北京稻香村公司均应在各自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各自的商标,服务各自不同的消费群体和对象,而不是将对方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总之,双方的商标应该共存也能够共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各自不同的消费群体和对象服务。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在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志基础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容易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并未在案提供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在先商标与该案诉争商标差异较大,故诉争商标既未经过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也不能基于在先商标的情况能够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划清界限共谋发展

“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断一贯都是“主”“客”观相结合的综合的考量过程。商标近似除了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构成要素及整体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考量诉争商标、引证商标双方的知名度状况。而商品类似除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外,还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此情形下,进一步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能够共存的问题。”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韩擘男介绍。

二审法院判决进一步明确,该案审理考虑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双方各自历史发展和各自商标使用情况,因此认为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就要求相关主体把握好‘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既不能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又不能突破现有市场格局。”韩擘男表示。

“商标品牌一端连着企业,一端连着消费者和消费市场。北京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的产品和标识都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在这基础上,作为两家食品企业,更应注重食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回馈消费者的信任。如果双方围绕着‘稻香村’字样继续申请注册‘新花样’商标,并针对对方的已注册类似商标反复提起异议、诉讼等,将对业已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在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看来,老字号企业和则两利,斗则俱伤。相关管理人员应该拥有更为广阔的视野,互相有容量,尝试坐下来多交流,一起将市场做得更大,产品做得更好,肩起民族品牌的使命。(实习记者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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