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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分店因销售过期安慕希被罚


[  中新经纬    更新时间:2021/11/2  ]     ★★★

        摘要:日前,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闵行都市路分店新增1条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1 5元,罚款5000元

据上海市场监管局官网消息,日前,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闵行都市路分店新增1条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0元。
 
沪市监闵处〔2021〕122021004848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5001号地下1层38-2、40、41部位的场所对外从事百货零售经营活动。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上架销售由其总公司配送的10瓶安幕希希腊风味酸奶(原味)(生产日期2021年1月3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30克),售价7.5元/瓶。至2021年7月4日,仍有4瓶上述酸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其中1 瓶被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发现酸奶超过保质期后当日下架剩余3瓶酸奶。2021年7月8日,当事人报损并销毁处理剩余3瓶过期酸奶。上述酸奶由当事人总公司从供货商处进货,进货价格为6元/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酸奶货值金额为30元,获利1.5元。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安幕希希腊风味酸奶(原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涉案商品数量较少,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闵行都市路分店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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