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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开傍名牌的互联网链接


[ 桑雪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网    更新时间:2021/1/14  ]     ★★★

        摘要:如今的傍名牌行为借助互联网的掩护,更加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在线上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可以扩散到更加广阔的范围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傍名牌还是把“奥利奥”写成“粤力奥”、把“雪碧”写成“雷碧”这样的行为。殊不知,如今的傍名牌行为借助互联网的掩护,更加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在线上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可以扩散到更加广阔的范围。对此,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这样的行为又应该如何进行规制?《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傍名牌行为借助网络不断升级
 
对于名牌产品的外观和名称进行仿冒,可以算作是傍名牌的1.0版。对此,《中国消费者报》曾多次进行过报道。如2019年2月,河北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北马氏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北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山寨”品牌饼干案。经查,两企业生产并在农村市场销售名为“粤力奥”和“粤力粤”的饼干,外观涉嫌仿冒“奥利奥”品牌饼干。
 
对于这些山寨产品,消费者只要多加注意,还是比较容易识别的,但是,现在不少新型的傍名牌行为却让人防不胜防,可谓傍名牌的2.0版。
 
比如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起傍名牌案件。2019年11月11日,温州市民范先生在天猫交易平台向某网店购买了两台某品牌浴室暖风机,共计2863.31元。范先生介绍说,这家网店的首页显著位置和产品详情均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品牌对应的公司是德国博世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但是范先生收到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商标持有人、产品机身上贴的产品合格证等却是广东某物联网公司。在产品试用时即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心存疑虑的范先生与店铺客服再三核实,才得知该品牌所属公司在2009年以后已独立运营。
 
傍名牌2.0版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跨界”使用同一品牌名称。2020年9月15日,光明乳业官方发布声明称,近期有消费者反映,在微博、微信以及网购平台等渠道上出现“光明新零售”“膳纤饮”“清清饮”“亚麻籽膳食粉”等宣传内容及产品,产品宣传链接及产品包装中出现“光明”字样及Logo。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光明乳业声明称:公司及各(子)公司并未推出此类产品,也未与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建立合作关系。
 
同年5月份,“光明新零售”运营中心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公司售卖产品需要信任背书,所以通过合作取得了光明烘焙类商标的授权,但是光明烘焙类商标不属于光明集团,也不属于光明乳业。
 
此外,记者在市场监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2020年塑胶玩具等38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中发现,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无风状态烟气中CO含量不达标。汰渍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洗涤用品品牌,而中山市汰渍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则成立于2017年6月12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小家电及其配件、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消毒柜、塑胶制品、五金冲压件等。
 
消费者和正牌企业都受伤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认为,对于傍名牌1.0版,“山寨”货大多在原料、配料、品质和生产工艺等方面与正牌产品存在差异,质量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但其主要存在于消费者辨识能力相对较低、市场监管力量也相对薄弱的低线城市及农村等欠发达地区。而傍名牌2.0版则因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对于消费者具有更大的迷惑性,其在传统电商平台和社交电商平台上销售时不容易受到监管。
 
前文所述范先生表示,他完全是基于对博世品牌的信任才在电商平台上下了单。而当他产生疑问后询问店铺客服“其所购产品是否是博世旗下产品”时,客服还回复确系博世旗下的品牌并出示了授权书复印件,而对其2009年就开始独立运营一事避而不谈。
 
近日,浙江省杭州中院宣判了浙江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定被告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泽英、管晓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婴幼儿洗浴、护肤、喂哺、洗衣、尿裤、驱蚊湿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护和孕妇产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
 
记者就此案询问了多位“宝妈”,她们均对此表示吃惊。北京市消费者魏女士表示,她一直以为这些标有“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洗护产品和惠氏奶粉即使不是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至少也是同一个品牌商生产的。“很多大企业会在多个领域都有涉足,这不奇怪啊。”魏女士说,自从二宝出生后,她经常购买惠氏的洗护产品,没想到被骗了很多年。
 
对于正牌企业,傍名牌同样也使企业很受伤。“我们的法务有很大一部分精力都用在了打这种商标权的官司上。”在前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抽检不合格名单中出现的另一家知名品牌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们公司根本不生产燃气热水器,但是,不仅大多数消费者对此不了解,一些媒体也会认为这些不合格的产品是其品牌的产品,并加以宣传,从而对于品牌形象产生很恶劣的影响。因此,在《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出就此问题进行采访时,对方表示因担心被市场误解,不希望记者在文中提到品牌名称。
 
芦云认为,傍名牌2.0版或者是在不同品类上使用已经在其他品类上注册了的商标,或者是把一些知名商标中的名称作为企业的字号,如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名单中的企业就存在这种现象,并会造成对公众的误导或者引起公众的误判,属于打擦边球的行为。
 
应提高傍名牌行为的违法成本 

“傍名牌行为不属于商标的合法使用,而是一种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芦云表示,在《商标法》第57条中列举了7种具体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情形。一般在司法中,如果判定傍名牌的行为能够造成一种混淆和误认,就有可能认定其涉嫌侵犯商标的专用权。
 
对于傍名牌2.0版的行为是否造成侵权,芦云进一步解释说,近年来,随着企业品牌保护意识的增强,往往会在品牌创立时就进行全品类注册,因此在不同品类上使用其他已注册商标的问题在逐渐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是否造成商标侵权,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品类,或是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具有类似的用途,从而使公众造成误判。
 
北京市某法院法官表示,对于傍名牌这种侵权行为的治理,最好还是由被侵权方主动提起诉讼,然后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制止侵权或者搭便车的恶意行为。因此,一方面,需要提高消费者的品牌辨识能力和主动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品牌所有者也需要积极行动起来,维护品牌声誉和权利。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认为,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主要是看其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和混淆。“傍名牌行为不仅对消费者和规范经营的正牌企业都会造成伤害,也会扰乱市场秩序,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张韬认为,目前傍名牌的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不仅应提高傍名牌的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同时应将此类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前文所述范先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网店“退一赔三”,合计1.14万余元,获得法院支持。
 
而在惠氏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广州惠氏公司等6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认定被告之一的青岛惠氏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惠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全额支持惠氏公司3055万元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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