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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咬伤女子:母亲行为是“见义勇为”


[  重案组37号    更新时间:2016/11/23  ]    ★★★

 

原告方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过错”在哪?

     周某的家人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于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包括:

     ●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系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没有经过任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过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经营。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并没有对游客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的隔离。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既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如警示牌数量不够、没有麻醉枪和电警棍等),并且对其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为。以上因素是造成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被告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周某下车施救原告赵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原告方称,事发后,他们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起初对方态度积极,有赔偿意愿,但在政府部门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不再同意予以赔偿,也不再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

     原告认为,《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虽然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但原告并不认可该调查报告的结论,正在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原告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有关联但并不能等同,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被告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负责人曹志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动物园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无法强制阻止游客下车。目前国家对此也无相关法规。并指出家属提起诉讼,园方将积极应诉。至于如何定责,则要依据相关法律来定。

原告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

     重案组37号获悉,法院立案后,赵女士及其家人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法院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书》称,关于申请人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延庆区法院能够将本案上报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原告认为:首先,延庆区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其次,本案系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目前提级审理的申请暂时没有结论,仍需等待。

此前,赵女士父亲曾表示,此前他们还向延庆区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11月11日,他们拿到信息公开文件,共有四张光盘,包括东北虎园入口监控、延庆区医院入口处监控、动物园入口处监控以及老虎咬人前后的完整监控。

     家属出具的带有延庆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赵女士起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已决定登记立案,落款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

探员追访

指定管辖申请能否获准

专家律师“不看好”

当事人起诉前需确认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在司法实践的原则上,民事案件原告当事人自己需要从案件诉讼标的额和影响等情况确定符合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进而直接到对应级别的法院去立案。

     法院一旦立案,一般会采取“管辖权恒定原则”,即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赵女士一方认为,本案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其应当直接到相关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立案。

     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张律师表示,由此可见,指定管辖只能由上级法院来指定。

当事人不是提出指定管辖的主体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教授王学棉向重案组37号表示,指定管辖的原因分为两种,

     一是事实原因,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二是法律原因,即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不适合审理相关案件,比如法院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是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或者是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王学棉表示,此案中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理由不充分,因为该案目前既不属于上述的指定管辖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也不存在。当事人虽然质疑延庆法院对该案公平审理的可能性,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延庆法院会出现不公正审理的情况。此外,在主体方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也属于“前所未有”,一般来讲,指定管辖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王学棉分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举更像一种诉讼策略或者诉讼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应该由中院负责审理案件,只需要提高案件的赔偿标的到中院管辖的金额标准即可,但是,提高诉讼标的,则要承担未获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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