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题询问时强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仍在执行,该《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相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单位自建房的目的是为解决职工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没达标问题。给予公务员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以一定的区别化保障,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在任何国家,包括住房待遇在内,公务员的福利标准都应当是社会中等水平,而不应享受显然超出社会其他群体的超国民待遇。
违规合同即使公证也无效
记者走访了海口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并不愿意自己的名称和职务在媒体上曝光。他表示,中介所承诺的购房者与房东签订的格式合同,本应是有效合同,但是由于私自倒卖国家保障性住房违反了国家规定,是违规行为,所以他们签订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而公证书也无法起到保障购房者利益不受损害的绝对作用。因此,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的背后存在着非常复杂的隐患,卖房者若反悔或出现其他问题,最大的受害者将是购房者,除了漫长的诉讼之路,几乎无计可施。
对于中介的“可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说法,该负责人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中介的这些说法都是不可信的,是忽悠消费者。他表示,与此类似的案件经常发生,希望市民能购买正规房,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该负责人介绍,《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第41条明确指出,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关于转让房屋的,在《办法》中第35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满5年上市转让的,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优先回购。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县人民政府可在售房之初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应当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应当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
在采访中,部分业内的专家学者表示,公务员住房政策需要处理好“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公务员住房政策耗费成本过大,脱离整个城市公共住房政策,为公务员群体提供典型的优惠政策,会引起诸多的社会不满。政策要以市场化为最终改革方向,与社会住房制度的转型相适应。公务员福利房与市场化商品房之间存在巨大价差,很多人分房是为了谋取差价,这是社会舆论不能忍受的。
因此,改革的方向是消除两种体制间的价格差距———要么调控商品房价格,使之合理回归;要么调整福利房价格,使之趋向市场化。(杨余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