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有必要出台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对规章做出更清晰的解释和规范,对本法形成补充。
劳务派遣单位先过审批关
劳务派遣被滥用,还涉及到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问题。
修改后的草案提出,劳务派遣单位门槛从注册资本五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更关键的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管理究竟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这是争论已久的问题。
有专家介绍,原《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说明采用哪种形式,但是表达的涵义是采取备案方式。“只要达到注册金50万元这个标准,就可以设置机构,不像职业介绍机构,需要行政部门审批。”
这也成为劳务派遣泛滥的重要原因。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的用意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来规范劳资关系,而不像过去通过行政审批办法来促进某类企业发展,而且将审批的权力放在政府手里容易产生更多寻租行为。
在劳动关系转型初期,劳务派遣单位本身就归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为了规避行政管制的弊端,却出现一放就乱的弊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大量劳务派遣机构涌现。
“因此,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从源头由行政控制起来,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乔健说。
至于现存劳务派遣机构,在修订案颁布后是否需要重新去行政部门审批,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相当于把难题甩给了劳动行政部门或是执法监督部门,肯定需要一个过程。
乔健说:“修正案颁布以后,对劳动执法方面有高要求,执法部门要有相应手段、力量来保证法律落实到位,目前劳动执法检查体系还难以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