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政府依据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此外,在该文件下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阜宁官方回应称,虽然该县61名缓刑期满人员在2009年才得到重新安置,但他们都是在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而在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中,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
因此,阜宁县仍然执行上述提到的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等三个文件,解决这些人的遗留问题。
进展
县纪委介入调查
阜宁县人社局局长徐义告诉记者,该局已向盐城市人事部门作了汇报,近日将向江苏省人事主管部门汇报。记者昨日多次联系江苏省、盐城市人事部门未果,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置评。
据记者调查,与阜宁县同属盐城市管辖的射洪县(新浪编者注:此处应为射阳县),针对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未安置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05年6月17日县政府办发布的一份处理意见则与阜宁县截然相反,依据这份编号为“射政办发[2005]77号”的文件,一律予以辞退。
阜宁县纪委书记王铁根介绍,阜宁县纪委已成立调查组,对2009年县政府安置政策制定背景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吃空饷”,展开调查。
王铁根表示,调查时间不会很长,结果一定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