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公众可以在2012年7月31日前,通过信函或传真将意见传至国家版权局法规司,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意见。
■ 链接
被删条款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 草案修改关键词
著作权内容
取消放映权并入表演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中称,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调整: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
电视台权利
从禁止权改为专有权
本次修改,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的立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进行了下列调整:(1)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从禁止权改为专有权;(2)根据前述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的调整,考虑到非交互传播已经纳入播放权的控制范围,因此删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集体管理组织
限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
第一稿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在此次公布的第二稿中,第六十条规定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
解读
此前,一些出版者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误解,第二稿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时,适用的范围更加明晰。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站教唆或帮助侵权有连带责任
第一稿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而第二稿第六十九条则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
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解读
此次修改,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这将有助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随意使用“避风港原则”。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