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国电中石油侵占湿地被罚,执法官员突遭调离


[  中国经营报    更新时间:2012/6/30  ]    

 

  王表示,成立自然保护区搁浅是因为领导变更,原来主张成立保护区的书记市长调走了,以致继任者未能接续。而锦州市政府针对成立凌河口自然保护区下发的批文,王表示没见过不清楚。同时表示这个湿地保护区即便存在,起码也不是国家级的。

  记者在辽宁省环保局网站上刊载的《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名录》显示,锦州凌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位列第62位,始建时间2005年,始建批准机关为锦州市政府;保护区级别为市级;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生态系统、迁徙鸟类;管理机构名称湿地保护区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为林业部门。

  而2005年8月3日,锦州环保局网站上发布了《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凌河口湿地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获批》的消息,“日前,从辽宁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传来消息,批准建立辽宁省凌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委会有关专家对锦州市凌河口湿地的价值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对保护区建设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沉默的被罚者

  “作为中直企业,采油厂在这里开发建设已经30多年,对于国家的要求,我们一直是不打折扣地执行。”

  实际上,湿地保护管理处与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的碰撞在近些年时有发生。

  “作为中直企业,采油厂在这里开发建设已经30多年,对于国家的要求,我们一直是不打折扣地执行。”采油厂土地公路环保科杨科长告诉本报记者,大约在2005年,林业局刘鹏召集参加成立湿地保护区的会议,划出湿地保护区范围,其中涵盖了采油厂所有油井,“当时我们提出异议,毕竟是我们先有油井,而且生产了20多年。”

  杨科长表示,湿地最起码要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是植被,其次是没有人为工作生活或破坏过的痕迹。“我们都在这里工作了20多年,已经形成了一个小社会,再纳入湿地管理,感觉上似乎不对。”

  长期在保护区从事志愿工作的一位志愿者表示,对保护区范围的设定是专家、政府以及采油厂相关领导共同“协商”的结果,既考虑到了油田的战略规划又能保证鸟类的栖息安全和生态环境。与此同时,在2006年便已告知采油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占用湿地应该适当交费。

  “最近开出的罚单是针对新开的井场,历史遗留下来的已开发的老井不会做处罚。”他表示,划定了保护范围,如果超范围占用湿地,就需要按照标准交费补偿。“早在2008年就给采油厂下过170万元的罚单,但因诸多阻碍处罚最终不了了之,没能落地。”

  “今年年初,来了几个人停了我们的井。”杨科长表示,刘鹏等人的“停井”举动极易引发工业事故,而6月19日接到的罚单也不能让人信服,对这个保护区是否存在亦持怀疑态度。“我们至今没有见到湿地保护区成立的批准文件。”

  “打井是属于国家能源建设,采油厂按照国家要求办理了全部手续,国土资源部也批复了用地申请。”杨科长表示,围绕环境保护,辽河油田每年投入都很大,退井还耕每年也都在这么做。对方说采油厂破坏湿地,既没有说明处罚依据,也没有出示关于保护区的正式文件,《处罚决定书》送达随意并无回执等手续。杨科长表示,对这个并不正规的罚单,采油厂目前也只能搁置。

  与采油厂旗帜鲜明地提出质疑的态度相反,和风风电凌海风电场的陈姓场长始终不予表态。

  6月27日下午,在凌海风电场,多名员工均证实“陈场长在场里,正在做发电准备”的情况下,这位场长一直没有露面。记者多次拨打陈的手机,最初是“已转移到小秘书”,一小时之后电话通了但无人接听。无奈之下,更换了一部当地的固定电话,这位陈场长终于接听了,在证实了身份之后他表示自己在出差,“早就出差了。”没等记者说明来意,他便挂掉电话。

   

上一页  1 2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AOL提升CFO明森为COO,负责运营三大...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湘鄂情:盈利能力回升 行业并...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