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全总提出建议,“要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抓紧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科学考核企业的人工成本及工资总额标准。”同时,“要把劳务派遣工工资纳入国企工资总额,为企业提高劳务派遣工工资留出足够的空间,从机制上推动解决劳务派遣工和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问题。”
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透露,近年来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发现,部分单位在用工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以“劳务费”形式支付其工资报酬,变相降低本单位工资实际支付额度,从而使“劳务费”成了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逃避工资总额控制的“调节阀”。
以某省属国有控股企业为例,该企业使用劳务用工人员54人,其中有20人的工资通过在“管理费用”和“经营成本”等科目中列支劳务费的形式,转由劳务公司发放并代为缴纳“五险一金”。这样占该企业近20%的员工的工资既不通过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顺其自然地不计入职工工资计划总额。
类似这种现象,在部分垄断性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严格限制滥用劳务派遣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
乌日图说,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 “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其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为:临时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全总的建议指出,通过列举规定劳务派遣的形式种类,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问题作出具体界定,设定劳务派遣期限,防止用工单位违反 “三性”规定滥用劳务派遣工。而早前对于《劳动合同法》中“三性”界定的模糊,让这部法律在4年间饱受微词。
除了“三性”问题,对于劳务派遣行为的惩处力度也成为了此次修法的焦点。全总给予的建议是,应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运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责令其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手段或处罚措施。同时,必要时可作出吊销许可或者不予延展许可的决定;对用工单位违反“三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责令其与劳务派遣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