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提供新证据称陈鸿道案“终止侦查” 检察院称“终止侦查”应为“中止侦查” 该案仍未撤案
中国品牌总网讯:加多宝昨晚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消息称,昨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加多宝和广药进行了询问,加多宝提供了新的证据。当中,最瞩目的莫过于其在通报中指鸿道集团20日“收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已撤销陈鸿道案件”。由于事关仲裁会否“翻盘”,记者昨日对此多方求证,发现相关通知确实称对案件“终止侦查”,不过晚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表示此为“笔误”。
加多宝提供的最新证据显示,6月20日加多宝所属的鸿道集团“收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已撤销陈鸿道案件”。
“王老吉(微博)”商标的争议核心焦点是,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许可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在早前对加多宝不利的仲裁中,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基于两个前提,即陈鸿道行贿事实成立,且行贿事实与补充协议的签订有因果关系。
昨日,在记者的多番努力下,终于读到这份“答复信访人通知书”。这份加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章”的通知书称,2004年该院对陈鸿道涉嫌行贿李益民一案立案侦查,2005年10月19日,该院对陈鸿道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该院已对该案终止侦查。
记者发现,199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指出,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终止侦查。
昨日,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对本报记者说,他本人认为,终止侦查严格来说是指此次侦查程序的终止。
经过本报记者多番查询,昨日夜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说,经核实上述通知中有一处笔误,“终止侦查”应为“中止侦查”,该院已经对该文书进行了更正,将尽快向加多宝一方送达。该负责人解释,之所以会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是因为陈鸿道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仍不到案,检察机关仍在对他进行追逃,该案未撤案。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加多宝质疑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