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官介绍,刘某、赵某、郭某等人预谋恐吓董某等人,随后找来19人“帮忙”,并去市场购买了90根镐把、30根铁管等物品。去年7月12日上午10时许,刘某、赵某、郭某等人携带上述“工具”到华彬庄园南门,准备教训董某,纠集来的100余人在附近一个沙场等候。所幸董某、宋某并没赶到,双方没有发生斗殴行为,刘某等21人带着纠集来的众多人员在马池口镇绿野庄园饭店吃饭时,被民警控制。
公诉人认为,这21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刘某、赵某等人都曾有前科,应从重处罚。
昨日,21人均自愿认罪,此案未当庭宣判。
■ 检察官说法
昌平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刘某等人的行为是根据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规定提起公诉的。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