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回忆说,他是在2007年办理这张信用卡的,他用这张信用卡消费了一段时间,曾在胜利广场买过衣服、手机等物品,还在人民路附近的ATM机取过现金。由于时间太久,消费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刘东自己已经记不清了,“当时透支有两万九千多,具体数字我也记不清了。”
刘东说,在2007年8月份左右,他把这张信用卡弄丢了,“当时我比较忙就把这件事给忘了,所以钱一直没还。”刘东说,后来他在银行登记的住址和手机号都换了,但是他没有通知银行。
刘东称,在2007年7月份,他收到过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还有一次是他父亲转告他,说银行的人找到他,让他赶紧还款,而刘东当时并没有偿还能力。
两次催收 仨月不还将认定为恶意透支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刘东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恶意透支”,而所谓“恶意透支”就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昨日获悉,刘东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保华 记者张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