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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下文卖保险,中国人寿等险企或涉商业贿赂


[  中国经济周刊    更新时间:2010/10/26  ]    ★★★

        摘要:在《保险法》第130条中,保险佣金的支付也有相应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代理费”的收、支是否合法?

  运城市工商局经检科郝宏志明确表示:“代理费应该是给具备资质的保险代理人的,如果变相的给了学校,保险公司就涉嫌商业贿赂。”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记者从运城市工商局获悉,就在此前的2006年,该局在临猗县曾查处过类似案件,起因是当地某保险公司为教育局提供了一辆汽车。经调查,运城市工商局最终作出没收13万保费,罚款7万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运城市开展寿险业务的公司有十余家,但在“学平险”市场上中国人寿份额比较大,即便今年有新华、阳光等其他保险公司参与,份额也微乎其微。

  在运城市教育局2009年印发的“保险通知”中,“积极配合中国人寿开展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内容赫然在目。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保监会第53号公告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

  对此,运城市教育局政教科科长赵振先向记者解释,“发现不妥,已经作了修改,应该通过招标确定”。

  记者发现,在2010年的“保险通知”中,上述内容已改为“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即便如此,今年5月份中国人寿运城分公司仍然召开了专门会议,参会者包括运城市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领导,各市直学校、县区教育局负责人均受邀。

  中国人寿运城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杨红云告诉记者:“会议由我们公司组织,我们邀请各部门领导、学校来参加。”

  而参会学校却是另一番说法。“是教育局组织的,政教科通知我们开会,每年都一样,保险公司不可能给我们下通知。”运城市某市直中学一副校长说。

  教育主管部门有提成?

  老师能否作为保险代理人在学校开展保险业务?

  在运城市教育局2009、2010年印发的“保险通知”中,记者均发现如下内容:可由一名退休教师作为保险代理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绝对不允许!”山西保监局一位人士向记者明确表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在运城市实验中学、逸夫小学、夏县裴介中学等多所学校,当记者问及保险经办老师是否具有保险代理人资质时,受访对象中没有一人可以提供。

  在《保险法》第130条中,保险佣金的支付也有相应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而夏县裴介中学一位年级主任告诉记者:“各班班主任收起后,由我统一交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按照10%的比例返现金给我,我再交由校长最后安排。”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其他几所学校的收费、返还情况也大致相同。据知情人透露,这样的操作模式已在运城市持续了十几年,不仅要给学校提成,还要给市县的教育主管部门提。

  而作为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以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同样触犯了《保险法》。

  记者希望就有关问题采访运城相关保险公司,均遭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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