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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洋垃圾”走私:由沿海向内地蔓延


[  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0/6/24  ]    ★★★

        摘要:重庆市首例电子“洋垃圾”走私案,经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徐小鱼、龙继勇因涉嫌走私废物罪,6月22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受审。

 

  走私电子垃圾开始向内地转移

  “这是我院首次提起公诉的走私固体废物——电子垃圾案件。”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蓝林说。以前,重庆海关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走私案,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医疗器械、纺织品、化工原料等,种类比较多样。资料显示,最近两年来,走私物品逐渐集中在金属产品、机械设备上,电子垃圾是近一两年才出现在该市的新型走私货物。这说明,随着沿海地区对走私电子垃圾打击力度的增大,想要利用此类货物牟利的走私分子,已经开始向内地转移。

  蓝林对笔者说,从本案看,犯罪分子本来准备走私进该市的电子垃圾共有30个集装箱,但第1个集装箱就被该市海关查获了,后面的根本未能进关。不过,被查获的这1个集装箱内,就有11吨多走私货品,如果不是海关明察秋毫,及时发现了集装箱中的“猫腻”,后果就严重了。

  对于如何防范电子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走私问题,重庆某大学教授认为,海关缉私部门要“情报先行”,即加强情报搜集,对容易形成“洋垃圾”的货品实时监控,掌握走私动态,以便能稳、准、狠地打击走私犯罪。缉私部门还要对所有进口产品,尤其是容易形成“洋垃圾”的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布控,堵住走私渠道。

  电子垃圾已被我国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电子“洋垃圾”是电子固体废物的俗称,包括各种废旧电脑、通信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以及被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仪表等。根据国际条约《巴塞尔公约》,我国已将电子垃圾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做原料的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超过五吨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走私“洋垃圾”应细化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巨大的利益驱动,是近年来走私‘洋垃圾’行为日益猖獗的根本原因。”一位法学专家认为。该专家指出,这种利益驱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愿意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将环境污染转嫁到发展中国家;二是由于走私的“洋垃圾”处理成本低廉,利润可观,刺激了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更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走私“洋垃圾”的违法行为已经向西部呈扩散之势。重庆市发生的首例走私电子“洋垃圾”案件,已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该专家进一步分析出现这种趋势的原因,一是因为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发展经济的任务淡薄了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二是西部地区进出口总额较低,以往走私“洋垃圾”的案件较少,不法分子钻了有关方面警惕性不高的漏洞,将“洋垃圾”引向西部;西部由于经济较为落后,市场监管相对较弱,客观上为走私“洋垃圾”提供了土壤。

  “完善打击走私‘洋垃圾’的法律法规,细化走私‘洋垃圾’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才能方便案件查处,有力打击此类犯罪。”该专家认为还应加强市场监管,海关、工商、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形成合力,从“洋垃圾”走私、收购、加工、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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