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黄光裕被判入狱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部分财产2亿元。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判决基本上采纳了4月22日该案庭审时检方的指控,但在量刑上是“留有余地”的。
舍身救国美?
在庭审中,对于一项被控为“单位行贿”的事实,黄光裕却试图将责任独揽。有专家认为,黄此举意在力保由自己一手创建的国美电器。
据检方指控,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等企业,因涉嫌少缴税款和骗贷被调查。其间,黄光裕为了不使公司声誉受损,不使外界知道公司正在被调查,曾指使许钟民分别向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原一大队副队长靳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原处长孙海亭等人行贿456余万元,并提出请托。检方认为,黄光裕、许钟民及两家被告单位均涉嫌单位行贿罪。
黄光裕当庭承认自己让许钟民给了上述官员钱,同时说“是我让他去的,责任我承担”。
国美的代理人当庭发表意见,认为黄光裕向相怀珠等人提出请托的内容,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与国美无关。
国美电器声明提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了国美的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单位行贿罪则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黄光裕的这一表现,曾经成为这一案件宣判之前对其量刑的最大悬疑。
法院最终认定黄的行为为单位行贿。李方平说,这一罪名法定最高刑是5年,而在行贿金额高达456万元的情况下,法院仅判了黄光裕两年,其轻判明显。
刘仁文说,司法机关在行贿案件上一般都趋于轻判,而单位行贿又是行贿案件中量刑最轻的。他说,案件的轻判,与此类行为在中国已日渐变得寻常的现实有关。
在该案判决后,有人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和浙江省原纪委书记王华元,在黄光裕一审的庭审和判决中均未提及。而此前三人“落马”时,均被传与黄光裕案有关。
上诉空间
该案宣判后,记者致电黄光裕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身在外地的他表示:“什么都不想说,请你理解我。”
另一辩护律师杨照东对媒体表示,判决的结果偏重,他会在5月18日下午探访黄光裕,以决定是否上诉。包括刘仁文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对本刊表示,通过上诉寻求轻判的空间已经不大。
国美电器在黄光裕案宣判后对媒体表示,尊重司法的判决,并表示,国美电器被处500万元的罚金,对国美电器的经营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业内人士注意到,身在监所的黄光裕对国美电器表现出一种矛盾心态:5月11日,在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上,作为大股东的黄光裕在一系列针对外资、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决策中连投反对票,与4月22日在庭审中主动为国美电器揽责形成了鲜明对比。
一位不愿具名的家电业内人士向本刊分析,这说明黄光裕一方面希望国美好,另一方面又担心对国美的控制权旁落。“以黄光裕对国美的感情,即使被处以巨额罚金,黄光裕也不会出售自己手中的国美电器股份。”
4月下旬,本刊记者曾就黄光裕会否抛售国美电器的股份采访了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陈晓。他对记者表示,对此不甚明了,但即使黄光裕抛售,自己“也不会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