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判决保险合同有效
2003年6月,法院第一次开庭。张瑞麟回忆说,每次开庭,太保方面派出的法律专业人士都有四位以上,其中两到三人是太保的法务,另两人是外聘的律师,他本人请了一位山东老家的律师。太保的律师为了证明张瑞麟的骗保动机,在法庭上指出富世亨公司是严重亏损28万的企业,被张瑞麟公司的会计质疑后只好道歉,说看错了小数点,把2.8万看成了28万;为了证明骗保的嫌疑,还拿出证据证明他没有尽到及时救火的义务。张瑞麟庭审后及时去了119指挥中心,调取当时报警时的录音,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驳斥了他们的说法。
法官要求业务员康秀海出庭,太保方面对法官说不认得此人、联系不上,结果再开庭时,康秀海出庭说假表是在张瑞麟的指使下做的,否定了当初“是保险公司的人做的,我只是拿来盖一下章”的说法。当庭法官拿出电话录音让他解释时,康秀海却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2004年底,法院判决《资产负债表》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太平洋财险公司与富世亨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富世亨公司65.77万元,以兑现保险合同承诺。半个月后,太保将赔偿款打到张瑞麟的公司账户,富士亨公司客户的损失和工人工资才基本结清。此时距离火灾发生已经将近两年半的时间。
最新进展
客户:
奔波6年只为一个道歉
根据张瑞麟提供的资料,2002年9月30日,理赔部门的人员就初步认定其有骗保的嫌疑,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此后,太保的工作人员曾约他见面,“劝导”他主动退保,他并未答应。直到2003年5月12日,太平洋财险才给张瑞麟发来了正式的拒赔通知。后来他找到太平洋保险集团上海总部,也没有得到正面答复。2003年6月他将此事告上法院,2004年底,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有效,太平洋保险应当按照约定给予赔付。
张瑞麟表示,从火灾发生到太平洋保险的赔付款到账,距离火灾已经两年半的时间。在这期间他的公司被拖垮,父亲因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早早离开人世,他自己也沦落到领取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境地。
自2002年9月至今,他在维持自己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一直在和太平洋保险集团沟通,只希望太平洋保险能够给一个迟来的道歉。
太保:
再度调查需要时间
《每日经济新闻》接到读者来信后,在第一时间将相关资料转给了太平洋保险集团品牌部门刘力。几天后,刘力表示,这事已经过去几年了,这位客户现在提出来,不知是何用意。
再过一个星期,记者又联系了太保品牌部的负责人,说明了这位客户的用意。对方表示,由于事情发生在几年之前,公司再进行调查需要时间,但她始终没有透露最晚什么时候会有调查结果。
截至记者发稿,太保方面也没有给出任何回应。
律师看法
保险公司需加强诚信建设
南开大学保险系保险法教授朱铭来表示支持法院的判决。保险法规定,投保期间保险人、保险代理或者保险经办人如果故意制造虚假文件,只要这一行为没有和投保人串通,保险合同就仍然成立,保险公司还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春泉律师表示,这个案例说明了中国的保险公司需要加强诚信建设。他表示,有投保明细表和投保单就已经构成了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组成要件。该客户从购买保险到发生火灾只有一个月不到的时间,保险公司的怀疑也是事出有因,但是没有证据不应该迟迟不理赔。刘春泉律师还建议投保人要像这位客户一样有法律意识,懂得用录音资料等证据保护自己。
事实上,新的保险法已经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