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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借镇长30万遭抵赖


[  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8/12/6  ]    ★★★

  “庭审说明”起风波 再胜诉后又被打回

  案件发回后,富平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这次庭审中,赵春喜否认借款30万元的事实。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从内容到形式均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再加之从协议的签订过程、交付抵押物的过程以及曾经有人调解等客观事实的存在,故应认定借款成立。”

  2006年11月20日,富平县法院再次作出与原审相同的判决,判被告赵春喜归还原告庞乐钧30万元及利息,3名担保人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到富平县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赵春喜于2007年又向渭南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7年9月2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再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尽管两次发回重审均因“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赵继锋说,与第一次发回时不同的是,这次在县法院交上来的案卷中,有一份由书记员书写、三个办案法官签字的“庭审说明”,其内容是说在最初的审理当中,被告方承认借款属实,只是利息计算有问题。

  据赵继锋说,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接到由被告赵春喜提供的另一个情况反映,称上述“庭审说明”中虽然三个办案法官都签了字,但其中两个法官“不知道这回事”。

  关于这个情况反映,记者问是否有书面材料,赵继锋称“好像有”。

  因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富平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4年调查无果 无意还是人为

  案件再次回到富平县法院。法院开了一次庭,便将案件搁置下来。据庞乐钧说,两级法院的法官多次找他调解,要求他配合法院工作,放弃利息并将30万元本金再放弃一半,以被告赵春喜偿还15万元了结。

  “我都没有接受。”庞乐钧说,调解不能以牺牲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2008年7月10日,富平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称“发现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移送有关机关侦查处理”,并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那到底是谁在违法?”庞乐钧说,如果是法院内部的人违法,不应该中止审理他的案子。

  2008年11月30日,富平县人民法院院长房晓健对记者称,这里所说的“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仍是指第一次审理时的庭审笔录丢失这件事。关于赵继锋所指出的三个法官在“庭审说明”中的签字问题,房晓健称不清楚此事。

  庭审笔录是法院审判案卷中重要的内容,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此重要的案卷内容,怎会无故丢失?

  据了解,庭审笔录被发现缺失是在2004年8月,至今已过去4年,两级法院却还未查清究竟是人为还是无意,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对此,房晓健说:“两级法院都调查过,因为过手的人太多,所以无法确定。”所以移交检察机关。

  富平县法院一资深法官向记者透露,有关案卷都是用线绳装订,中间几页庭审笔录被拿走,应该是人为造成的,“我看过这本案卷,上面有被撕扯的痕迹。”此外,该法官表示,“法院以外的人接触不到这些东西。”

  房晓健也向记者承认“内部可能有漏洞”,但同时表示不排除牵扯到当事人,“仅仅有可能”。

  那么,根据2008年7月10日的这份判决书,如果此事不调查出结果,是否意味这起官司将无法重新审理?

  “上级法院的意见对我们有指导作用。”房晓健说,富平县法院将和上级法院来协调处理这件事情。

  然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此案的副院长田永华向记者表示,富平县法院的做法不妥,这起官司不应该“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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