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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监管应重视互联网商业模式特性


[  易观    更新时间:2008/7/24  ]    ★★★

  其中,由于各模式所处阶段不同,B2B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而第三方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刚刚起步,运营模式较为正规;而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和C2C网上零售市场则是处于欠成熟的快速发展期,特别是处于长尾的厂商和卖家,存在小部分交易不规范、消费者利益难以有效保障的隐患,需要有效的市场机制以及外部监管来改善不良的现状。目前出台的《意见》未能针对各模式不同现状,难以有效发挥监管的效果。

  2.工商监管未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市场产业链价值。除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外,其余模式均为第三方平台模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均依托于其平台服务商而开展业务,而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的电子商务业务也需要域名、空间以及支付等业务服务商的业务支持,电子商务的产业链效应明显。此次出台的《意见》未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市场产业链价值。

  3.地域性监管与电子商务市场的非地域性特征不符。如上数种模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均无明显地域限制,这也是互联网商业模式最具价值的一点。北京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的效果也将因为地域性限制而大打折扣,北京作为试点的价值也因此降低。

  综上所述,北京市工商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进入了实质阶段,但在执行细节方面,未能充分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横向模式细分、纵向产业链以及非地域性等特征,难以有效达成监管的目的和效果。

  易观建议:

  针对第三方平台提供的B2B、B2C和C2C电子商务模式,易观建议相应部门在监管条例的执行与修订中应充分发挥平台服务商的作用,使得监管条例和平台协议形成照应和互补。

  针对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易观建议加强支付领域的监管,并通过支付服务商是规范自建平台B2C电子商务的业务,具体内容见2007年11月易观发布《加强支付领域的监管是规范B2C电子商务的前提》一文。

  易观建议相应部门应制定全国性监管政策,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并出台具体违例处罚细则,已打击负面交易和行为鼓励正当合理交易的原则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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