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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人性的柔性管理


[  牛津管理评论    更新时间:2006/10/4  ]    ★★★
   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对人的管理既可以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直至惩处、强迫等手段进行刚性管理;也可以依靠激励、感召、启发、诱导等方法进行柔性管理。而所谓刚性管理是指根据成文的规章制度,依靠组织职权进行的程式化管理;所谓柔性管理则是指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人格化管理。

   一、柔性管理的本质及其特征

   与“以规章制度为中心”的刚性管理不同,柔性管理,究其本质,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它在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采用非强制性方式,在员工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说服力,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个人的自觉行动。具体地说,它有如下特征:

   1、柔性管理的内在驱动性。柔性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要不是依靠权利影响力(如上级的发号施令),而是依赖于员工的心理过程,依赖于从每个员工内心深处激发的主动性、内在潜力和创造精神,因此具有明显的内在驱动性。而只有当组织规范内化为员工的自觉认识,组织目标转变为员工的自发行动,这种内在驱动力,自我约束力才会产生。

   2、柔性管理影响的持久性。柔性管理要求员工把外在的规定转变为内心的承诺,并最终转变为自觉的行动,这一转化过程是需要时间的,加之员工个体差异、组织历史文化传统及周围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之间往往难以协调。然而一旦协调一致,便获得相对独立性,对员工具有强大而持久的影响力。

   3、柔性管理激励的有效性。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及自我实现需求。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又指出,为维持生活所必须满足的低层需求如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相当于保健因素,而被尊重和实现自我的高层需求则属于激励因素。一般说来,柔性管理主要满足员工的高层次需求,因而具有有效的激励作用。
  
   二、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之比较

   不论从管理理论还是从管理实践来看,柔性管理与刚性管理的分歧无处不在。在理论上,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将人看作“经济人”、“机器的附件”,强调组织权威和专业分工。而梅奥的行为科学理论则认为:人是“社会人”,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是满足员工的社会欲望,提高工人的士气,而不是纪律的强制和物质的激励。上述两个管理理论的对立,其实质是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的对立。同样,在实践上,美国的管理总体上较重视战略、结构、体制等硬性因素,却往往忽视组织的共同价值观、作风、人员、技巧等软性因素。但一些亚洲国家(如新加坡、韩国)的企业管理,就比较重视企业的思想、文化及精神等“软件”。

   具体地说,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主要有以下区别:(1 )基础不同:从其定义可看出,刚性管理的基础是组织权威,它所依靠的主要是组织制度和职责权力。管理者的作用主要在于命令、监督与控制。柔性管理的基础则是基于员工对组织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的认知、理解与内化,它所依靠的是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心理文化氛围。管理者的作用主要在于启发、引导和支持。(2 )适用对象不同:刚性管理适用于主要追求低层次需求的员工,适用于对创造性要求较低的、衡量标准容易量化的工作。这类员工往往希望有正规的组织与规章条例来要求自己,而不愿参与问题的决策并承担责任。而当员工的低层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高层次需求成为优势动机,工作标准不易量化且对革新要求较高时,员工往往欢迎柔性管理以获得更多的自治责任和发挥个人创造性的机会。

   从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来看,刚性管理的长处主要有:(1 )在刚性管理中,某项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便于协调员工个体之间以及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易于维持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2 )刚性管理往往制定了一定的工作标准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量化,极大方便了考核。其主要缺陷有:(1 )严格执行某项规章制度势必降低组织活动的灵活性,影响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同时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责权利不可能完全对等,所以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和冲突。(2 )刚性管理往往将员工置于消极被管理的状态,缺乏主动参与管理、参与决策的意识,自律自控能力低,限制了其积极性与创造性。(3 )工作量化的同时也造成了员工的惰性,使员工一味只求完成份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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