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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公平竞争原则


[      更新时间:2004/12/29  ]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宗旨之一就是通过逐步减少和消除由各成员方政府为保护本国(地区)产业而设置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以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通常情况下,国际贸易并不总是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和相互独立的企业间进行的。相反,市场竞争往往并不充分。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跨国公司的过度发展和集中极易造成对市场的分割和垄断,甚至成为严重影响国际经贸关系的障碍。由于竞争政策的宗旨就是推动和维护自由与公平的竞争,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阶段,曾有多位专家建议,为了创造一个尽可能充分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多边贸易体系中应当包含竞争政策。尽管由于各成员方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导致竞争政策最终未能成为WTO框架下的一个单独协议,但专家们为此付出的努力还是初见成效:在摩洛哥通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的多边协议中,包括了大量与公平竞争紧密相关的条款。这实际上已经使以鼓励和推动公平竞争为目的的竞争政策成为WTO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WTO的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成员方及其企业不得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或进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而是应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WTO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了三个要点:第一,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第二,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第三,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方公正地维护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地区)还是其他任何成员方。

  纵观乌拉圭回合谈判在货物贸易各个领域,如农业、纺织品与服装、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达成的具体协议,公平竞争原则均贯穿于始终。

  《农业协议》在前言部分即开宗明义地阐述,农产品贸易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在议定的期限内,各成员方逐步削减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合理竞争的限制和扭曲。在市场准入方面,《农业协议》规定了“只许约定税率”的原则,限制诸如数量限制、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在《农业协议》中,将非关税措施量化为关税的做法,可谓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一大进步。但鉴于有些成员方的农产品保护水平并未降低,所以《农业协议》规定了与关税同步实行的“最低准入承诺”规则,以保证成员方农产品贸易渠道的畅通。

  关于出口竞争,《农业协议》规定每一成员方应承诺,不以除本协定和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补贴,从而限制了各成员方政府任意干预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行为,为农产品的贸易创造了公平的交易条件。

  在与卫生措施有关的问题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得在成员方之间构成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实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

  在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问题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采取非政府机构制定或实施的与本协议的国民待遇等原则要求不符的措施,即成员方不应鼓励民间标准认证机构歧视外国(地区)产品;且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不能造成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地区)之间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等等。

  在投资方面,《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各成员方实行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并通过列举的方式禁止几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的实施。

  在WTO的多边协议中,还有三个维护国际货物贸易公平秩序的重要协议,即《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

  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出口商不得采用倾销的方式向其他成员方销售其产品,各成员方不得实行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策略。《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规定,如果倾销的商品或接受补贴的商品给另一进口成员方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则该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进行救济。《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一成员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由于履行了关税减让的承诺,但是源于某种在其作出关税减让承诺时未能预见的情势的发展,致使其他成员方的产品相对于国内生产相对或绝对增加,从而使本国的相关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成员方可以通过采取相应措施遏制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产品进口,从而加快对国内产业的调整,以恢复其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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