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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教师在押解途中服毒自杀,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  西部商报    更新时间:2005/11/15  ]    
    本报记者阮磊 为您报道 张掖市民乐县法院执法人员在进行异地强制执行一桩普通的离婚案件时,不料被执行人在押解途中服毒自杀身亡。经过近半年的协商,在民乐县政法委的主持下,民乐县法院和死者亲属达成协议:法院承担死者善后事宜有关费用以及给死者父母的赡养费和儿子的经济帮助共计9.8万元。

  押解途中 被拘教师猝死

  张掖市民乐一中原化学教师钱多福,因夫妻感情不和与妻子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钱多福去新疆伊犁英才学校教书。离婚时法院判定钱多福欠妻子近7万元债务。为了尽快讨回这笔债务,钱多福的前妻向民乐县法院申请对7万元债务实施强制执行。

  2005年5月12日,张掖市民乐县法院执法人员赴新疆,将在新疆伊犁英才学校任教的钱多福实施司法拘留,并要求将人带回民乐。

  5月17日晚,执法人员从新疆乘车押解钱多福回民乐,18日到达乌鲁木齐,当晚住在乌市新农大厦。19日凌晨4时左右,钱多福猝死。后来,新疆警方把钱多福猝死定性为自杀,死因是氰化钾中毒(到目前为止,警方对氰化钾的来源仍未查清)。

  新疆警方认为,虽然钱多福是自杀,但民乐县法院的执法人员在对钱多福采取强制措施时,监管上存在问题,所以民乐县法院法院对钱多福的死应负一定的责任。

  达成协议法院提供9.8万元帮助

  事发后,就钱多福的善后事宜,民乐县法院与钱多福的亲属进行商谈。法院同意在人道主义的前提下对死者亲属进行适当补偿,基本数字定在4万元;而其亲属却提出了80余万元的赔偿标准。

  记者昨日了解到,11月1日,在民乐县政法委的主持下,民乐县法院和钱多福的亲属达成《关于钱多福死亡善后事宜的处理协议》。法院承担处理钱多福遗体的有关费用,以及给钱多福父母的赡养费和钱多福儿子经济帮助9.8万元。

  举案说法:

  记者:案件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作为案件中的申请人,在接到生效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认定的给付义务时,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普通公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性为1年;单位、法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性为半年。

  记者:该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律师: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刑讯逼供致王伤残,王某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在本案中,虽然民乐县法院向钱多福的亲属提供经济帮助9.8万元,但是该性质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人身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被执行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合法的保护。而在本案中,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保护被执行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造成钱多福自杀死亡的结果,最终,民乐县法院和钱多福的亲属达成《关于钱多福死亡善后事宜的处理协议》,并向死者亲属提供经济帮助,属于合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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