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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新名词,中国红牛又被捏造舆论


[  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4/3/15  ]     ★★★

        摘要: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恩恩怨怨30年,尽管目前尚未有最终定论,双方市场战却愈加猛烈。

自2016年以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与外方合作者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关于红牛饮料在中国市场的争夺战日渐激烈,目前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有数十起。

尽管目前尚未有最终定论,双方市场战却愈加猛烈。近日,有网络媒体发文称,有知情人爆料,中国红牛产品是“四无商品”。中国红牛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这是处心积虑、不负责任的造谣。每年在销售的关键时间节点,竞争对手就大范围发起对仍在审未结案的经济纠纷进行恶意炒作,重复举报小微商家,借机推进其产品拓展,这种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中国红牛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缘起50年协议书却各执一词

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恩恩怨怨30年,前20年合作可谓亲密无间。

1995年11月10日,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公司”)、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四方签署《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书”),明确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国红牛在中方股东中食公司提供红牛饮料配方卫生部批文以及中浩公司提供斗牛商标的基础上,实现红牛饮料在中国合法生产销售,并且经过艰苦经营20余年,将在中国默默无闻的红牛饮料做成中国功能饮料市场的佼佼者,现在连续10年年销售收入均达200亿元。

中国红牛这位负责人称,红牛饮料在国内市场取得的巨大成功,却引发了外方股东的觊觎。为实现自己能生产红牛饮料且独吞中国市场的目的,其不仅恶意违反《50年协议书》竞业禁止的约定,并挖角中国红牛前总经理团队联手成立新公司,独家代理销售红牛饮料,从而抢占中国红牛市场。

中国红牛表示:为达到快速吞并中国市场的目的,泰国天丝相关方更是违反《50年协议书》合作50年的约定,在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利用受其控制的中国红牛股东身份,恶意阻挠中国红牛办理相关证照,并且在市场散布中国红牛商标许可合同到期的不实言论。

重复举报小微商家抢占市场

中国红牛及其关联方与泰国天丝之间的诉讼纠纷数十起,均在法院审理中。其中关于商标使用纠纷正在由相关法院审理。

中国红牛透露,已有的法院生效裁定已经认定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书》享有红牛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中国红牛享有《50年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即50年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基于生效裁定书,中国红牛当然有权使用红牛商标。但这份《50年协议书》,泰国天丝及相关方至今不承认签署过,明显在公开撒谎。纠纷案件还未审结,仅凭一方当事人所述即认定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就执法显然有失公正合理。

中国红牛相关部门数据表明,2023年全国遭到泰国天丝代理商及其第三方公司恶意投诉的商户有1217家,其中投诉商标侵权1183家,目前已妥善处理1210家,产品解封或恢复上架占比99%,涉案产品数量为97740箱。事实上,这对中国红牛广大的小微商户正常经营和生活造成了干扰。

中国红牛涉案错综复杂,涉及中国与受泰国天丝控制的泰国红牛之间股东资格纠纷、《50年协议书》合同纠纷案等多起在审案件,近期网络出现的中国红牛证照报道所反映的,并不是简单的证照表面呈现的到期日问题。在这些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目前,中国红牛在工商登记系统仍是合法存续经营的状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条码证续展业务已经在依法办理,并未被注销,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正常进行市场流通。

警惕“网络执法”误伤企业

三无产品即无生产厂名、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三无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是不是“三无产品”应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而不是发起网络讨论,由企业或舆论裁定,更不能凭空捏造“四无产品”,损害国家和执法部门公信力。

中国红牛曾委托外方股东控制的海南红牛公司生产红牛饮料近20年,目前委托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42120100013)等市场主体生产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并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生产合同加工生产红牛饮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而中国红牛生产和销售的受托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备案并组织生产和销售,合法也合规。

国家及地方政府高度关注并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为国内29年享有盛誉的中国企业,中国红牛涉及年营收千亿产业链和上百万人直接就业,在一些消费大省年销售稳定达十亿元、数亿元,为当地经济和民生也做出了杰出贡献。在中国红牛系列之争未作出最终司法判决之前,所谓知情人和“消费者”通过媒体爆料,炮制新概念和网络噱头制造话题,甚至捏造舆论,利用不实舆论误导基层执法部门、经销商和消费者,已经把媒体和舆论当成实实在在谋取其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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