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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博弈 阿里为何输网易


[ 王晴 中国品牌网    更新时间:2023/7/13  ]     ★★★

        摘要:近日,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网易雷火公司”)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简悦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结果公布。

5月23日,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网易雷火公司”)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简称“简悦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结果公布。涉案的两款游戏分别为网易旗下的游戏《率土之滨》及阿里灵犀互娱旗下游戏《三国志·战略版》。
 
一审判决阿里旗下游戏《三国志·战略版》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其删除并修改侵权内容,并向网易赔偿5000万。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立案受理此案,已经过去两年时间。
 
《率土之滨》著作权之争
 
在判定游戏著作权是否被侵权前,首先要断定网易雷火公司是否为《率土之滨》游戏著作权人。
 
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自身的关联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是《率土之滨》游戏的软件著作权人及出品方。网易雷火公司经许可,对《率土之滨》游戏以及游戏内全部内容享有完整著作权。2015年11月27日,网易雷火公司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为《率土之滨》的报备单位及运营单位。
 
《率土之滨》游戏自2015年正式上线以来,就获得极高评价与人气,先后获得多项大奖,其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设计已成为社会和政治学研究的对象。
 
而简悦公司认为,网易雷火公司对《率土之滨》游戏并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作为网易雷火公司享有《率土之滨》游戏计算机软件及该部分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不能证明网易雷火公司对《率土之滨》全部游戏内容享有著作权。
 
除此之外,网易雷火公司游戏中存在大量来源于更早的第三方游戏的内容,网易雷火公司不能证明其对全部游戏内容享有著作权。例如,《率土之滨》游戏武将“统率值”的介绍为“影响成长率和部队配置,可简称为率,即原来的COST”。在早于《率土之滨》上线的《三国征途》游戏中,就将武将的统率值称为COST值。《率土之滨》中同样含有借鉴《三国志·战略版》的游戏内容,网易雷火公司无权用借鉴于简悦公司游戏的内容主张侵权。
 
法院认为,2015年5月14日,《率土之滨》游戏软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网易杭州公司;同年11月27日,《率土之滨》游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国产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备案,运营单位为网易雷火公司;2018年8月10日,网易杭州公司将《率土之滨》的独家运营权授予网易雷火公司,并授权网易雷火公司对侵犯《率土之滨》游戏及《率土之滨》游戏相关的一切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等行为,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网易杭州公司是《率土之滨》游戏的著作权人,网易雷火公司经授权获得《率土之滨》电子游戏独占性的运营权利及对著作权侵权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侵犯游戏改编权的标准界定
 
在复杂多变的游戏机制中,什么样的规则设计会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是法庭上的第二个争议焦点。
 
网易雷火公司认为,简悦公司将《率土之滨》中包括:资源、建筑、地图、武将等数百种游戏元素整体移植到《三国志·战略版》游戏之中,导致两款游戏无论是在游戏机制、元素设计还是在交互设计等方面均高度相似,以致游戏呈现的画面与带给玩家的体验整体高度近似,构成对《率土之滨》游戏的整体抄袭,严重侵犯《率土之滨》游戏作品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简悦公司认为,网易雷火公司之所以主张游戏元素存在相似之处,是因为网易雷火公司对实际规则进行了抽象,当还原到具体的游戏内容时,可以发现两款游戏在地图、建筑、战斗、资源、系统、赛季等方面,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存在少量相似内容,从所占比重来看,也不足以认定侵犯改编权。
 
除此之外,简悦公司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是一个复制品的传播过程,自身不存在对《率土之滨》游戏进行信息网络复制传播行为,因此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法院认为,针对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79项具体游戏规则及机制,在《三国志·战略版》中存在相同系统中的类似内容,这些内容相互映射,具有某种同构性。不管《三国志·战略版》在与《率土之滨》同构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何种规则的增减或者变化,或是引入新的游戏整体架构,都没有根本改变《率土之滨》中79项具体游戏规则的内在连接逻辑,在相应的游戏机制上,仍然会给玩家带来相似的游戏体验。
 
其次,《三国志·战略版》使用的案涉79项游戏规则及游戏机制,是《率土之滨》的基本表达。在两款游戏中,玩家均以一方诸侯身份,与其他近万名玩家一起在2-3个月的赛季时段内,在游戏预设的三国时代及特定地图背景下,通过不断策略选择,实现个人及所在同盟的生存与发展,最终以玩家所在同盟是否能争夺天下来判断胜负。在相同游戏类型和相似游戏背景下,两款游戏存在部分相似的核心规则。这些规则是《率土之滨》区别于在先游戏且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既是玩家必经的游戏内容,也贯穿了游戏始终。
综上,虽然《三国志·战略版》在每一个系统中都有与《率土之滨》不同的要素,系统的内在连接有一定的区别,各耦合系统也存在差异之处,但是《三国志·战略版》的各种不同设计,不能消解其对《率土之滨》基本表达的实质利用,且由于游戏规则与游戏不可分离,法院认定《三国志·战略版》是对《率土之滨》的改编。但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简悦公司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是《三国志·战略版》,并非《率土之滨》,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简悦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不予支持。

SLG市场的争夺之战
 
由于两款游戏同属于行业内的SLG类型,高相似度就会挤占对方的市场份额,但关于是否抢了对方市场,两公司看法不一。
 
网易雷火公司认为,简悦公司的《三国志·战略版》游戏与《率土之滨》游戏的故事背景、界面、各进程设计、效果触发及画面的视觉效果等均相似,甚至游戏的部分数值也高度相似,导致游戏用户对两款游戏的内容和操控感受没有明显的区别。以致《率土之滨》的游戏玩家不必花费过多精力,即可快速适应《三国志·战略版》游戏,这种相似已超出了行业内合理的借鉴。
 
不仅如此,简悦公司的《三国志·战略版》游戏,通过大量的游戏设计抄袭,客观上降低了《率土之滨》原有玩家对该游戏的黏着度,削弱了《率土之滨》的竞争优势,这种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挤占同业竞争者市场份额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网易雷火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游戏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背弃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当竞争。
 
简悦公司则称,一款游戏获得成功,绝不可能是靠抄袭和借鉴。特别是关于SLG游戏,行业内存在一个共同的认知,即SLG游戏存在开发难、开发成本高,需要精心打磨游戏内容,市场接受度不高,玩家口味刁钻等特点。对于这样一种类型的游戏,如果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抄袭或者换皮游戏,不可能取得市场的认可和成功。如果《三国志·战略版》只是一款抄袭《率士》形成的游戏,其市场表现不可能远超《率土之滨》,不可能比《率土之滨》取得更大的成功。
 
一款SLG游戏的成功,产品的研发与运营策略并重,而《三国志·战略版》就是在产品研发及运营两方面,均具有自身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才取得了比《率土之滨》更优秀的市场表现。
 
除此之外,《三国志·战略版》是扩大了这一品类游戏的市场规模,而非抢占了网易雷火公司的市场,两款游戏由于具有完全不同的核心玩法,因此在同一类型游戏下形成了差异化竞争。同时由于《三国志·战略版》良好的市场表现,带动了SLG这个品类游戏的蓬勃发展,在《三国志·战略版》游戏上线后,开始挤上这一赛道的厂商也越来越多,SLG的游戏也开始增多。
 
法院认为,由于网易雷火公司明确其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同一行为,在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基础上,网易雷火公司的相关权益在著作权法范畴内已进行保护和救济,因此不能以简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其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公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删除或修改《三国志·战略版》中构成《率土之滨》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并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游戏机制。
 
另外,考虑到侵权规则及机制属于《率土之滨》的核心内容,对游戏收入具有较高的贡献值,被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法院驳回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此次一审判决,简悦公司方面明确,对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可,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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