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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元宇宙钱包之数字人民币法律问题探析


[ 黄斌      更新时间:2022/4/29  ]     ★★★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Roblox在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元宇宙),字节跳动90亿元天价收购国内VR行业头部厂商Pico,百度推出元宇宙社交平台“希壤”,网易伏羲发布沉浸式活动系统“瑶台”,微软花费687亿美元收购美国游戏巨头动视暴雪并宣布进军元宇宙,2022年2月,美国元宇宙技术公司TerraZero Technologies在Decentraland上完成全球首笔元宇宙住房抵押贷款。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元宇宙概念的走红,背后有着相应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生活因素。”,新华社发文指出“元宇宙有可能激发数字经济更大的活力,甚至可能刺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带动从现实到虚拟多个产业进一步潜力挖掘!”,武汉、合肥、成都、上海市徐汇区、深圳市福田区均将元宇宙写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南昌准备设立元宇宙试验区。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浙江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包括元宇宙等领域为重点的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元宇宙应当是一个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生活方式,提升人的体验、效率和更多无限可能。数字人民币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法定货币,是伴随着区块链底层技术发展为适应社会生产资料变化应运而生的,可以映射现实世界中收藏品、图像、音乐等物品和虚拟世界中数字土地、数字艺术品、游戏道具等虚拟资产,是构建元宇宙经济属性的重要技术。数字人民币构建了中国式元宇宙的经济属性,可以跟随我们中国式元宇宙的各种应用联通世界各国的元宇宙。

一、什么是元宇宙

Roblox是全球UGC游戏创作平台及互动社区,其在招股书中列出了元宇宙的8个特征:身份认知、社交、沉浸感、随时随地、多样性、低延迟、经济、文明。元宇宙是以VR、AR、MR、XR、AI、区块链、GPU、数字孪生、云计算、边缘计算、脑机接口等技术为基础,通过游戏、社交、虚拟人、NFT、虚拟货币、工业仿真、数字城市等应用构成的下一代互联网生态。元宇宙应当是一个拥有海量用户创作内容、物理世界和社交关系的数字化呈现、原生于数字世界的虚拟资产价值显现、三维沉浸式体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在该经济系统中人们可以劳动、创作获得回报,可以投资、交易获得利润,形成与现实世界类似甚至一样的经济文化繁荣。元宇宙应当是建立在各式开源软件、标准和协议基础上开放的各式数字化宇宙,各式元宇宙之间可能相互兼容也可能相互碰撞亦有可能相互共存。

元宇宙是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能够给用户带来从二维的平面视觉、听觉体验进展到包含空间性维度的三维沉浸式、交互式立体体验,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等多感官维度体验,是人类未来的数字化生存方式。该数字化存在并不是和现实世界分离,也不是和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而是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生活方式,提升人的体验、效率和更多无限可能。

二、数字人民币发展历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密码朋克”的教父大卫·肖姆提出了“数字货币”的

概念。1989年,大卫·肖姆创建了eCash数字货币系统。1993年,《密码朋克宣言》提出“在这个宣扬自由的世界里,你早已经不再自由”。1996年,道格拉斯·杰克逊创造了第一代数字黄金货币E-Gold。2008年,中本聪发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货币系统》。2009年1月,第一枚比特币诞生,开启了去中心化和点对点数字货币的时代。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研究数字货币。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2020年8月,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2021年10月,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提出,要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工作,探索数字人民币在电子商务领域支持作用。2022年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指出,积极鼓励智能合约技术在数字人民币领域的融合应用,率先建设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公共平台。

三、数字人民币概念与特征

数字人民币是我国的央行数字货币,是由央行中心化发行和管理的以加密算法为基础的法定货币,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数字人民币具有以下特征:1、采用“央行-商业银行”双层运营模式,央行仅负责数字人民币制作发行,商业银行则负责数字人民币的兑换和发放;2、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实现了账户“松耦合”,数字人民币就像现金交易一样无需账户绑定;3、支持离线匿名支付并实现“可控匿名”,兼顾了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央行中心化记账方式可追溯违法犯罪活动;4、采用“一币、两库、三中心”框架,认证中心负责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管理;5、本质为货币而非微信、支付宝等电子钱包,微信、支付宝等电子钱包只是对货币进行储存;6、有国家信用背书与法偿,而非平台的商业信用;7、数字人民币支付即结算,提供资金周转效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钱包只是对货币进行记账;8、本质上不是加密货币,数字人民币采用央行中心化记账方式而非分布式记账方式;9、不记付利息不收取手续费,因为数字人民币交易就像现金交易而非转账;10、具有可编程性,可在智能合约中设置生效条件,可以按照约定条件、规则进行自动支付交易;11、央行中心化账户处理速度快,而加密货币的分布式账户技术处理速度慢是一大制约因素。

四、数字人民币相关法律问题

1、智能合约

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提出:数字人民币通过加载不影响货币功能的智能合约实现可编程性,使数字人民币在确保安全与合规的前提下,可根据交易双方商定的条件、规则进行自动支付交易,促进业务模式创新。2022年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指出,积极鼓励智能合约技术在数字人民币领域的融合应用,率先建设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公共平台。智能合约在数字人民币上现已应用场景有:(1)数字人民币红包。2020年10月,深圳罗湖面向在深个人发放1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此次红包只能在罗湖区辖内已完成数字人民币系统改造的3389家商户使用,不能转给他人或兑回至本人银行账户,红包有效期为:10月12日18时至10月18日24时。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红包将由数字人民币系统统一收回;(2)补贴发放。2021年12月,四川中行携手锦江区政府、四川联通共同举办了“成都市锦江区特殊困难老年人交子优惠券首发暨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交子券系列促消费活动”,实现了民政补贴数字人民币形式发放和使用;(3)2021年12月,农行深圳市分行发布了首个云侧智能合约应用—租赁资金监管,可以自动解析、判定、执行,完成资金冻结、解冻及监管权流程。2020年5月,苏州市相城区各区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资中的交通补贴的50%将以数字货币的形式发放。未来,我们可能率先建设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智能合约公共平台,开展进行担保交易、商业保理等业务,根据交易双方商定的条件、规则进行自动交易。2019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深圳某企业与高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于中国司法领域的首例案件。2021年4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在全国首创推出“金融纠纷领域的司法链智能合约”,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给付条款自动转化而成智能合约,支持调解协议发起扣款指令。智能合约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可按照预设的条件、规则自动化执行的电子合同,一旦相应的条件、规则产生则自动触发完成合约。在智能合约中,可以设置相应的利润分成、税费缴纳方式等具体条款,可以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在去中心化记账方式上记载的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性,撤销权和解除权都难以行使。我国数字人民币是建立在央行中心化记账方式上的,记载在其上的智能合约可以行使撤销权和解除权。

202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规范》指出:智能合约执行应具备一致性,合约在所有金融分布式账本网络节点上的执行结果应完全相同;多个节点同时实现合约时,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且数据同步不相互干扰;应有相应机制控制智能合约的部署行为,防止恶意部署智能合约;应提供智能合约的冻结功能,防止智能合约的漏洞持续影响系统;应提供智能合约升级方案和机制以修复智能合约的漏洞;应提供智能合约的废止功能;应支持权限可控的智能合约升级方法;应支持从金融分布式账本中获取与合约相关的原始数据来解析智能合约在金融分布式账本上的业务数据;应在合约更新升级、重新部署后,能安全地将原合约数据迁移至新合约。《规范》还规定了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安全验证、安全审计标准,并提出了攻击防范要求。我们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编码写入智能合约,评价智能合约的合规性,对智能合约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数字资产交易安全,建立我们自己的中国元宇宙经济系统。

2、可控匿名

数字人民币实行银行账户松耦合,不需要银行账户就可以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在进行小额支付时不需要银行账户,交易双方无法获取对方的交易信息,可以满足公众对于隐私的保护需求。数字人民币实行中心化记账方式管理,央行可以掌控公众的相关交易信息,能够对数字人民币大额交易依法可溯,能够有效减少洗钱、融资等金融犯罪行为。

(1)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的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应当属于自然人的私密信息。

在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案中,法院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来越低,原来单个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综合,就完全可以与特定的个人相匹配,从而形成某一特定个人详细准确的整体信息。此时,这些全方位、系统性的整体信息,就不再是单个的可以任意公示的个人信息,这些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扩散,任何人都将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私将遭受威胁。因此,基于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而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本案中,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49手机号、行程安排等,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人的庞理鹏根本不具备对东航、趣拿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也不应要求庞理鹏证明必定是东航或趣拿公司泄露了其隐私信息。东航和趣拿公司均未证明涉案信息泄漏归因于他人,或黑客攻击,抑或是庞理鹏本人。法院在排除其他泄露隐私信息可能性的前提下,结合本案证据认定上述两公司存在过错。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泄露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因而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防范洗钱及融资风险

数字人民币是我国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以加密算法为基础,以国家主权信用背书的法定货币,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而加密货币是指没有主权信用背书的、去中心化的、构建在区块链底层技术的、采取加密技术的以数字化形式呈现的货币。很多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加密货币具有的“准货币”功能,在毒品、枪支、色情服务业等黑色产业链犯罪中支付,将犯罪所得及收益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进行洗钱,推广加密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提供加密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在陈某枝洗钱案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法院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

在郝铃声、杨放案中,郝铃声、杨放伙同崔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期间,上诉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LCC币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上诉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LCC币的招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币。法院认为:上诉人郝铃声、杨放参与推广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涂国君、舒琦、黄敏强开设赌场罪案中,郑某等人成立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发“币得”小程序。“币得”小程序中的夺宝、PK、竞猜等游戏采用以公信币为筹码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某公司以抽取手续费等形式进行抽头渔利。法院认为:被告人涂国君、舒琦、黄敏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3、数据脱敏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金融账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央行及各商业银行应当在数据脱敏的情况下,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金融数据进行分析,进而对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详细的分析,了解数字人民币的具体运行规律,制定调整货币政策以及金融稳定性调控等调控性措施。

在李启航案中,法院认为:首先,实务中判定公民个人信息敏感程度应当考量其固有属性外,还应考量的关键因素在于敏感信息往往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关联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法律将其与侵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设置不同入罪标准的原因所在。其次,实务中,判定信息类型的重要标准在于厘清不同信息类型的核心构成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对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2-2020)中有关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判定标准和类型示例附录文本等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0171-2020)有关个人信用或个人金融信息的规定可见,信用信息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真实反映,记载的内容是信息主体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等信息,它不仅是信息主体个人在贷款等经济生活中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交易记录,是对个人金融活动事实的记载,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鉴别信息、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币、虚拟交易、游戏类兑换码等虚拟财产信息,包含丰富的财产信息,所以它既是征信信息,也是财产信息。

4、算法合规

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利用区块链核心技术,中心化发行和管理的以加密算法为基础的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通过加载不影响货币功能的智能合约实现可编程性,可根据交易双方商定的条件、规则进行自动支付交易,基于算法对数字人民币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与约束。算法,源自计算机科学的一个概念,是执行预定良好计算过程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基于原始数据的输入通过自动化决策产生结果数据的输出。算法的出现和使用,是为了执行大规模重复的任务和计算,是为了实现商业上高效快速的交易,是为了实现公权力具有广度、深度和效率的运行。随着算法的日益广泛应用,算法已经成为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工具。算法,简而言之就是“数据处理活动”,收集处理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涵盖了数据的生成、采集、存储、转换、处理和输出的全过程。算法,应当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算法应当尊重人类主体地位,给用户选择权和决策权;算法应当抑制人类社会无处不在的歧视和偏见;算法应当保障用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算法,已经不是纯粹的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不再是简单的数据处理工具,而是被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商业平台等预设了其利益或偏见的不透明自动化决策系统。“算法滥用”,即算法的不正当使用,借助算法的工具属性和算法“技术中立”的本质属性,将其利益或偏见嵌入到算法运行的各个微观层面,嵌入到新生产生活资料引发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重构,可能对公民权利、社会秩序、政治权力体系等造成一定的冲击。算法治理,就是对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商业平台等控制算法的人采集、传输、分类、选择、分析、评估、控制数据方式的治理,是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系统本质方面的深入理解,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

在欧洲算法歧视第一案“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算法歧视案”中,事实部分: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数字平台模式经营送餐到家的外卖业务,外卖骑手使用自助预定系统来预定下周的工作时间和区域,只有评分排名前15%的外卖骑手才可以进入平台预定工作时间。数字平台对外卖骑手依据可靠性和参与性两个参数来评分,决定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和区域。意大利总工会认为,平台算法在对外卖骑手进行评分时,没有考虑外卖骑手可能因疾病等合法原因导致评分降低,进而失去优先选择工作条件的机会,具有集体歧视性。

法院认为:根据2003年第216号法令第2条,该条规定了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直接歧视是指因为宗教信仰、残疾、性取向等直接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间接歧视是指表面公平公正的规定、标准、惯例、行为等可能导致间接的实质上不平等待遇。直接歧视是主观意愿所致,而间接歧视则与公司主观意愿无关。表面上看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行为具有中立性,其平台系统对所有的骑手都适用而且并不针对任何人,但平台算法参数的设置没有考虑外卖骑手没有赴约的真正原因,对外卖骑手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实质上阻碍了外卖骑手参加工会罢工、疾病等合法权利的行使,减少其未来获得工作的机会,属于间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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