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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几百辆共享单车被贱卖!背后有条黑色产业链


[       更新时间:2019/6/24  ]     ★★★

        摘要:杭州几百辆共享单车被贱卖!背后有条黑色产业链,一辆千元的单车只要170元

     2019年2月,杭州某共享单车企业发现,江苏连云港有人在交易自家品牌的共享单车。经过调查,涉事的单车是从杭州流出,数量超过200辆。

    共享单车遭到恶意损坏、丢弃的新闻常有报道,但这么大量的共享单车“集体消失”实属罕见。

    公司报警,由此一条靠买卖共享单车获利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因为单车的“消失”情况各区都有,后来杭州市公安局指定余杭警方侦查。

    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而此案也意外地披露出早期的共享单车一辆成本平均达到2000多元,涉案有200多辆单车,使得这个盗窃自行车案的案值将近40万元。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嫌疑人批准逮捕。

单车公司调度司机

悄悄把单车卖了

一个月就获利2万多

    2019年以前,薛某某在杭州某共享单车公司做过三年的聚拢、调度司机。

    单车,一开始就是从薛某某这里流出去的。

    “我认识了一个收购共享单车的人蒋某某,他知道我平时的工作就是与共享单车打交道,于是经常打电话问我要车。”薛某某说,“他要买酷骑、摩拜等的一代单车。”

    出于对共享单车乱停放的治理,各区城管会把乱停放的共享单车集中到停车场,薛某某当时的工作就是作为单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把单车从城管停车场拉回来。

    城管停车场有看管,像蒋某某这样单纯的“买家”原本是无法拉走车辆的,但是薛某某作为单车公司工作人员,开的是贴有共享单车清运标志的箱式货车,保安会放行。

    薛某某把停车场里的这些单车翻出来放在一起,然后让蒋某某来拉走,同时收取每辆5元到40元不等的费用。

    就这样,在2018年11月至12月间,薛某某多次卖车给蒋某某,前后共获利2.3万余元。

类似的单车公司工作人员

收购方找了好几个

    这条黑色产业链其实不复杂。作为收购方的蒋某某不断地将单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发展为下线。

    48岁的陈某某,是另一家共享单车公司的路面运维工作人员。“蒋某某叫我帮他找酷骑和小鸣单车,找到之后集中放到一个地方,他会来拉走。”陈某某说,蒋某某来拉了三次,每次都是六七十辆的样子。

    第三次拉车时,蒋某某让陈某某替他找摩拜一代单车,每辆车给40元辛苦费。陈某某说:“这车还在运营,拉这个车是犯法的,要坐牢的。”虽然心里清楚,但抵不住金钱的诱惑,陈某某还是决定“赚”这个钱。

    之后,蒋某某又来拉了两车。前前后后加起来,陈某某拿到了近5000元的“辛苦费”。

一辆成本逾千元的单车

被拆掉定位器

以170元每辆的价格卖掉

    摩拜单车铝制护板90块、电动机7个、前叉83个、电子锁58把、车轮12个、车架88个……这些单车零件是民警在蒋某某位于海宁的租房外发现的。

    蒋某某从薛某某、陈某某等人那里拉来共享单车后,会先将单车拉到他位于海宁市的租房外停放,再联系下家进行变卖。

    来自江苏连云港的李某某曾是蒋某某最大的买家。

    2018年12月,蒋某某将250辆摩拜共享单车以170元每辆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共获利4.25万元。“这些单车有100辆左右是坏的,150辆左右是完整的。”蒋某某说。但后来,因为当地查得紧,不让李某某在家中停放共享单车,在李某某的再三催促下,蒋某某同意退车。4万多的“车款”,蒋某某只退了对方2万元。

    退回来的车,大概有150辆被蒋某某停在了杭州一家学校的人行道上,剩下的100余辆车则被拆成了零件。民警搜查到的零件正是从这些单车上拆解下来的。

    江苏连云港的另一个买家曹某某也与蒋某某有过交易。曹某某以200元每辆的价格,陆续从蒋某某处收购过近70辆摩拜一代单车。因为怕车子有定位装置容易被单车公司的人发现,曹某某还要求要把摩拜单车上的定位器都拆掉。

    共享单车携带的定位器用的是轻型材料,一辆共享单车的制造成本远超普通自行车。

    被盗的其中一款单车,每辆价格超过2300元,其中豪华版蓝牙常温整机锁就价值350元。

    经鉴定,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认定的250辆赃车的涉案金额就已经接近39万,远超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这种行为

到底涉嫌“盗窃”

还是“销赃”

    “盗窃罪我不认,我认‘销赃罪’。”被抓捕归案后,蒋某某说。

    那么,蒋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涉案的大部分共享单车是蒋某某从薛某某处购得,蒋某某与薛某某在盗窃单车前已取得合意,两人一起到现场拉车,事后由蒋某某对窃得的单车进行处理,可认定蒋某某与薛某某形成了事前通谋,其与薛某某一起拉的这部分单车可认定为盗窃罪。”余杭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赵蓬勃说。

    蒋某某与薛某某、陈某某等人作为盗窃共享单车的共犯,已依法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该黑色链条还有数人的犯罪情况目前还在审查中。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或1500元以上同时符合8种法定情形,或2年内盗窃3次以上,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达到盗窃罪构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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