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日前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稀土指令性计划的管理思路作出具体阐释。
记者注意到,此《暂行办法》除了明确严惩稀土超计划生产外,特别提出,稀土生产和冶炼企业申请计划要在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之内。
据悉,这是继2007年稀土生产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后,工信部首次编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严惩稀土超采
据了解,此次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记者查阅该文件发现,此次《暂行办法》对上述产品的管理,不但更具操作性,具体处理也相对细化。“稀土指令性计划的管理,需要各项政策全方位配合,这个办法只是其中的一方面。”7月2日,百川资讯稀土行业分析师杜帅兵分析称。
为此,《暂行办法》明确,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而在今后,工信部将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稀土行业管理,稀土指令性计划已经实施多年,但这一计划的实施一直为业内所诟病。其中之一便是,政府虽然每年都会向各企业下达相应指标,但稀土私挖盗采屡禁不止,计划外生产加剧环境破坏。
对于这一顽疾,《暂行办法》早有考虑: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而对于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此外,《暂行办法》还作出要求,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汇总企业情况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