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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起诉福州国税局讨要四千万出口退税


[  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时间:2012/6/20  ]    

    中国品牌总网讯: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微博)最近有点烦。

  “四家总部在福州的企业起诉福州市国税局,近期都已经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相继开庭,但尚未宣判。”6月18日,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四家企业都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指定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其透露,这四家企业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合计为6宗,涉及被追缴或不予退税金额约4110万元,全部产品价税合计约达3.12亿元。

  “国税部门被企业告上法庭,在全国范围都十分罕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位会员对本报记者说,“税收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此案对税务争议与纳税人权益保护具有指引性意义。”

  然而,尽管已经对簿公堂,这些企业依旧顾虑重重,婉拒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要求。

  四家企业此案的委托代理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微博),也以“此案正在审理中,不方便发表过多评论”为由,拒绝了记者。

  “如果不是实非迫不得已,企业怎敢去告税收执法机关?”上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表示。

  十几家涉案企业无从选择

  福州市国税局当上被告,在于其2011年1月下旬作出的6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福建省出版对外贸易公司等四家企业接受安徽、江苏等地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不予退税并全数追缴已退税金额。

  “这四家企业当时都向福建省国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对方未作任何说明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前述消息人士说。

  此事还惊动了福建省政府有关领导,该领导曾召集并责成福建外经贸主管部门、国税局、相关企业等进行多次协调,但却无果而终。

  “状告福州市国税局的虽然只有四家企业,但因此被追缴退税的福建企业多达十几家,不予退税和追缴的金额高达数亿元,国税部门的这些行政决定已对福建的外贸行业产生了极大影响和冲击。”该人士表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或追缴决定,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企业必须按期如数缴纳,否则不仅无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讼诉,更可能因此涉嫌违法。”上述人士称。

  “听说有企业因此解散了员工,一走了之,更多的企业则转行了。”上述消息人士说,“出口退税一直是外贸企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不予退税或追缴之后,这些企业就没了活路,且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旷日持久,要有一定的实力去支撑。”

  该人士认为,此番涉案的十几家企业齐刷刷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并不直接证明他们真的存在问题。

  撇开此案是非,福建外贸企业形势严峻已是不争事实。据福建海关统计,今年4月份,福建出口72.96亿美元,同比增0.6%,当月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3个百分点。

  “全省外贸状况不容乐观,目前是最困难的时候,如不能迅速有效地扭转局面,后续出口增长压力将持续加大。”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林昌丛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媒体协调会上说。

  “行政行为自相矛盾”?

  “福建出版外贸等四家企业对福州市国税局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福州市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其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对外贸易行为合法、正当,应予退税。”前述消息人士透露。

  该人士还认为,此案关系到福建省外贸行业发展方向及生存模式。

  据其透露,这四家企业超过4千万元的出口退税案值,系2007至2009年间,这些企业分别向江苏省宿迁市、安徽省宿松县、东至县、祁门县、旌德县等地的28家生产企业,购买价税超3亿元的服装、织带等货物出口到国外,此等交易共取得31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令这四家企业感到不解的在于,他们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福州市国税局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确认无误后,才办理了退税手续,但福州市国税局后来却以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虚开为由,向四家企业追缴不予退税款项。

  福州市国税局的依据是,与这四家企业发生交易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稽查局,曾向其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称《通知单》)和《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下称《证明》),均以表格汇总的形式,罗列这些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系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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