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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乐福6000职工12年未涨工资,拖延集体合同


[  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11/1/21  ]    ★★★

        摘要: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出面,与企业的资方达成的书面劳动协议,通常会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多项内容。

  屋漏偏逢连夜雨。家乐福与康师傅的 “断货门”还未妥善解决,日前,家乐福又被曝出上海地区超市6000名员工12年未能涨工资,并且一直拖延和员工之间签订集体合同。

  对上述和员工的薪资等问题,家乐福中国昨日(1月20日)未能给出正面的回应。

  有人大代表认为,“工资谈判已经到了非谈不可的地步。如何实现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合理的分配?只有通过工资集体协商。”

  12年未涨工资?

  据报道,一名曾在家乐福多家门店担任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士透露,目前在家乐福上海20家门店中,领着最低工资的职工多为营业员(又称理货员),这些员工数量占全体员工数量的30%。另外,保安和收银员的数量占全体员工的40%,他们每月的实际收入仅为1160元左右。“从1998年至2009年,家乐福11年间薪水不增反降,直到2010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大幅提升后,职工收入才略高于1998年的水平。”

  为求证上述情况是否属实,记者向家乐福中国方面求证,不过截至发稿,未能得到家乐福方面的回复。

  国内一家零售业的专业网站,曾在去年10月评出过2010年中国连锁业的十大事件,其中家乐福因10年工资涨幅基本维持不变,时至今日还是低廉薪资入选其中。不过,该网站指出,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只有在家乐福,零售行业底薪低已成为行业内不争的事实,员工年流失率在20%成为行业内的常见水平。

  不过,已有国际连锁巨头在中国的个别地区开始解决低薪问题。去年6月,经过多次长时间的沟通,负责肯德基在沈阳业务的百胜餐饮集团方面最终同意沈阳工会方面提出的要求:在即将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肯德基将员工最低月工资从700元提高到900元,并保持每年5%左右的增速。

  记者从上海总工会法律部了解到,从2008年开始,家乐福的工会在市总工会的指导下,与家乐福中国就集体合同的事情进行协商。不过时至今日,家乐福方面未能与工会之间达成集体合同的方案。

  协议工资前途未卜

  如照上述肯德基的承诺,即最低月工资从700元提高到900元粗略计算,仅上海家乐福6000名一线员工涨薪已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上海家乐福6000名一线员工,每个月要增加120万元的成本开支,一年的成本支出高达1440万元。这仅是上海地区的工资增加成本。截至去年底,家乐福内地门店总数总计176家。如果涨薪计划实施,将带给家乐福巨额的成本上浮。

  在2007年,上海市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多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款》(以下简称 《上海合同》)。《上海合同》中指出:“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培训;(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定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业内人士表示。

  有人大代表指出,“工资谈判已经到了非谈不可的地步。如何实现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合理的分配?只有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这需要通过立法树立工资集体协商的合法地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同时,通过立法赋予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职权,发挥作用。

  延伸阅读

  沈阳肯德基涨薪案例

  2007年8月,沈阳市开始实施《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但直到2009年12月份,肯德基表示“同意开始协商”。从同意到正式签约历时半年。据报道,半年间沈阳市总工会所属的服务业工会,先后多次主动通过电话、登门拜访、律师函等多种形式与肯德基工会、行政代表等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范本。同时,工会相关负责人及市服务业工会的领导先后多次约见肯德基工会主席。

  2010年6月份,肯德基终于签下了中国首份集体合同。百胜餐饮集团沈阳分公司当时声明,该公司与沈阳市总工会就签订员工集体合同事宜达成共识。“在《集体合同》中,百胜明确在未来3年中沈阳市肯德基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900元,并同意在《集体合同》中承诺员工工资的平均年度增长幅度达到5%。”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出面,与企业的资方达成的书面劳动协议,通常会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多项内容。由于是劳动者“集体”协商,因此能确保相对弱势的员工方的权益得到最基本的照顾。此外,按照劳动法,员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因此,“集体合同”是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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