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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法维权官司:法庭上的商战


[  中国经营报    更新时间:2010/7/10  ]    ★★★

        摘要:戏剧性的判决结果出现在搜狗VS腾讯“输入法不正当竞争案”身上,2010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判决腾讯不正当竞争败诉,并赔偿搜狗33.15万元。两小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判决搜狗不正当竞争败诉,并赔偿28.14万元。

    戏剧性的判决结果出现在搜狗VS腾讯“输入法不正当竞争案”身上,2010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判决腾讯不正当竞争败诉,并赔偿搜狗33.15万元。两小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判决搜狗不正当竞争败诉,并赔偿28.14万元。

    搜狗不服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结果,7月2日,就两案通过一审法院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尽管很多业内人士对该案案情已耳熟能详,但是,隐藏在判决背后的产业环境问题依然引人关注,因为该环境影响的将不仅仅是搜狗与腾讯两家公司,而是更多的中国企业。”7月7日,上述两案一审搜狗的代理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静传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所以,搜狗上诉的背后,是希望法律能对不同商战行为的性质做出清晰界定,从而为创新型企业找到安身立命的根本,否则在瞬息万变的IT及科技领域,耗费巨资进行创新的企业可能就会成为牺牲者。”

    7月6日,记者致电腾讯公司知识产权总监,腾讯方委托代理人徐炎告诉记者,“目前腾讯方面的举措不方便透露,相关信息只能由公关部负责出口。”

    一方高调维权,一方言辞谨慎,简单的案情背后,到底蕴藏怎样的玄机呢?

    “守法的代价”VS“商战的机会成本”

    “如果你是企业家或管理者,在遭遇恶性竞争的时候,你会选择一味依赖司法救济途径,还是会在 守法代价 与 商战的机会成本 之间做出权衡,适时出击呢?”搜狗VS腾讯案抛给中国企业家如此一个难题。

    张朝阳选择了后者,事实上,聪明的企业大多会选择后者,这是商战竞争的法则。如今,在强调法治的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这样的“法则”如何为法律所确认和判定,正在成为不少企业下一步做出抉择的指导,这也成就了该案的历史意义。

    在两家法院做出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后,张朝阳愤慨于中国司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糊涂账,称“中国产生硅谷是妄想”。

    “就像上述所说的,该案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企业该如何平(博客)衡 守法代价 与 商战的机会成本 ”,在一审中代理该案的李静传律师向记者解释说,“搜狗承认在后续行动中,实施了针对腾讯不正竞争行为的反制举措,但这有一个前提,即是腾讯先行采用技术手段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该行为一直持续。”

    “面对腾讯的恶意竞争行为,如果搜狗放弃自卫 ,只选择借用法律武器对腾讯提起诉讼,那么,即使官司赢了,市场也会大受损失。”

    “这里的时间问题就是商战机会,以本案为例,搜狗自2009年6月最早提起诉讼,直到2010年6月才做出一审判决,二审上诉之后,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估计判决出来还会有很长的时间,一般的审限会被突破,很有可能超过两年的时间,腾讯可以长时间利用搜狗诉称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去挤占该领域的市场。”李静传说。

    “如果这样的判决被最终认可,产业创新的环境将被破坏,企业也将缺乏耗费巨资进行创新的动力,这才是隐藏在该案背后最重要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教授张平曾说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很多时候本无所谓善恶,但法院的判决,却能直接引领竞争的导向,所以从国际上来看,法院在这方面的判决都相当谨慎,大多数时候法院更愿意协调双方进行和解。”

    鲜为人知的“管辖权”风波

    而随着北京高院做出何种判决成为案件焦点,搜狗也终于实现了将两案能够由同一法院审理的愿望。

    根据记者的了解,归纳两案的上诉请求,搜狗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其一,继续要求巨额索赔;其二,原判决72小时道歉过短;其三,认定搜狗的后续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战提供善意的法律保证)。

    “如果两案能够合并审理,将有助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李静传告诉记者,“因为北京市二中院与一中院审理的两个案子,说白了,是一个案件的两个方面。”

    原来,隐藏在案件背后,还有一系列有意思的问题,即对同一案件,为何两家企业分别选择了两个法院进行处理,该案是否应该合并处理,两个法院的判决为什么会在同一天做出。

    业内律师告诉记者,“从我国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来看,搜狗告腾讯案中,同案的另一被告住所在朝阳,所以选择北京二中院作为初审法院没有问题,而腾讯告诉搜狗案中,搜狗的住所在海淀,因此腾讯选择北京一中院作为初审法院也没有问题。”

    “不过,根据 一事不再理 的原则,如果北京二中院已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理,北京一中院可以要求将相同或相关事实部分合并审理。”

    而在本案中,搜狗律师的确就此问题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根据北京市一中院提供给《中国经营报》记者的判决书显示,北京市一中院2009年11月4日受理该案后,被告搜狗科技公司和被告搜狗信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不过,北京市一中院未能支持搜狗的立场,2009年12月22日作出裁定,驳回了搜狗方面的管辖权异议。搜狗方面不服,继续就该问题上诉,最终,2010年2月20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才有了北京市一中院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及6月17日的判决。

    如今,向北京市高院的上诉,已将搜狗在两个初审法院的管辖权方面的忧虑一扫而光。

    谁到底是真正的侵权者,谁到底又该承担巨额的赔偿,只有等待终审判决给出最后的答案,而这一答案,将对商界及企业的经营环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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