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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士伯(香港)无资格收购重啤?


[  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10/6/30  ]    ★★★

  重庆啤酒股份转让案自公告消息之初便一路麻烦不断。昨日,已被公布为受让方的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嘉士伯(香港)”)又被曝业绩三年连续亏损,不符合受让主体条件,令这桩正等待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收购决议更增悬疑。

  重庆啤酒于本月10日发布公告称,重啤集团拟以23.8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公司12.25%的股份转让给嘉士伯(香港)及其关联公司,若该宗交易最终完成,嘉士伯(香港)将成为重庆啤酒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公开资料显示,嘉士伯香港已连续三年亏损,其中2009年亏损4776万港元,2008年亏损5341万港元,2007年亏损1.09亿港元。这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的要求。

  对此,嘉士伯(香港)相关发言人对记者表示:“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已经有明确的关于受让方主体资格的介绍,是完全具备资质的,除此之外,目前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官方回应。” (记者 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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