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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客户备付金


[  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10/6/24  ]    ★★★

  自从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后,不少市民对自己手中的各类支付卡忧心忡忡,生怕一觉醒来,卡不能用,钱就打了水漂。昨天,央行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明确表示:该办法出台后,支付卡中的金额将更有保障,支付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型支付工具的相继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不规范行为和风险隐患也逐渐暴露。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对这些问题都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卡内资金安全给予了特别关注。办法将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的定义为备付金。尽管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但特别强调,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对于支付金的存管也给予了一定限制,支付机构只能选择同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商业银行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备付金的使用和存管都要受到监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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