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品牌研究 >> 商标侵权

“解百纳”商标8年争议进入终审


[ 张艳丽 北京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0/1/27  ]     ★★★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旷日持久的张裕“解百纳”商标案日前再起波澜。2009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要求商评委就“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做出裁定。而中粮长城、王朝公司等3家原告近日以“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为由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至此,历时8年之久的商标争议进入终审程序。

  对此,张裕公司昨天在北京表示将作为第三人应诉,并透露原告方四家企业中的一家——烟台威龙葡萄酒公司已经自行撤诉。同时,张裕呼吁,在去年底北京一中院判决下达后,一些媒体做出了“张裕商标被撤销”的错误报道,张裕希望媒体能够正确解读判决书,表示“解百纳”仍然是张裕的有效商标。据悉,日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长城、王朝等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各方观点

  张裕:“解百纳”不是中文译名

  张裕在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因当时有关政策及法规的原因,直到2002年,“解百纳”才获准注册。

  “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酒及其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称。而事实上,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些专业书籍中开始出现了“解百纳”是一种葡萄,或者是三种葡萄的统称,或者是一种类型葡萄酒的说法,并称“解百纳”是cabernet的中文译名。这也成为原告企业将“解百纳”说成是通用名称的证据之一。对此,张裕法律顾问黄义彪表示,“解百纳”不是“Cabernet”翻译,发音上的相似甚至借鉴并不能成为“解百纳”是葡萄名称翻译的根据。

  中粮长城:公共资源不可被一家企业独占

  以中粮长城、王朝酒业等企业为代表的原告方则认为,解百纳是行业公共资源,不可被一家企业独占。而且,“葡萄酒行业在我国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原料栽培、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等各个环节牵系着数百万就业者的生存。若张裕抢注成功,将造成中国葡萄酒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受到震荡。可能导致地方小型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牵涉云南、新疆等地数万果农的切身利益。”而中粮长城等公司更认为,如果其他品牌因为商标原因停止生产解百纳,那么,在市场需求量以正常比例增长的前提下,由张裕完全控制的解百纳市场每年将给消费者增加20亿元的消费成本。

  法律专家:高院受理上诉 商标仍然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教授表示:一审判决只是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原告提出的“商标争议请求”,并未直接判定商标争议双方谁输谁赢,“解百纳”目前仍属于注册商标。

  冯晓青表示,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一审并未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请求。但该案法律程序尚未走完,目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改变。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商标争议期间,“解百纳”仍属于注册商标,张裕拥有其商标专用权。 

 

 http://www.ppzw.com/qyml/ph.html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真假“龙太子”各说各有理,究竟孰...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台州市首起KTV侵权纠纷案昨当庭...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