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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被诉处理投诉显失公平遭百倍索赔


[  法制网    更新时间:2009/12/16  ]    ★★★

        摘要:网络购物纠纷在维权时究竟有哪些难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原。

  网上购买足浴器引纠纷 消费者状告网店及淘宝网案一审开庭

  淘宝网被诉显失公平遭百倍索赔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本想图方便省事儿,没想到会和网上的卖家对簿公堂。今年4月14日,家住北京的殷先生在马先生的淘宝网网店上为父亲购买了一台足浴器,官司也因此而起。今天上午9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615法庭里,殷先生状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和马先生的淘宝网店案一审开庭。

  原告殷先生:我认为,马先生作为网店经营者,毫无诚信,蓄意欺骗,而淘宝公司在处理我的投诉问题上显失公平,最终导致我钱物两失。我要求马先生退回我购买的足浴器款项及快递费共计227元,向我作出经济赔偿2270元。要求淘宝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并向我作出经济补偿22700元。

  被告马先生:东西是在我这儿买的,如果不影响卖我就给换个新的,如果影响卖我就负责修。我把修好的足浴器给他邮过去,他拒收。我同意退足浴器的钱及快递费共227元,不同意作出经济赔偿。

  被告马先生是否应负假一赔十的经济赔偿责任?淘宝公司对其网店是否有管理义务?如有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一场唇枪舌战就此展开。

  原告虚假宣传应假一赔十

  被告还款行赔偿十倍不行

  一台217元的足浴器,加上快递费10元,也就227元,面对殷先生提出的2270元经济赔偿,马先生觉得很委屈。

  这高于足浴器价格10倍的赔偿依据是什么?

  “马先生的网店上声称对其产品是‘北京独家总代理’,但实际上马先生的店对该产品仅是‘北京授权经销’,这里就存在虚假宣传。”殷先生向法庭出示了两份网页截图,证明马先生有欺骗行为。

  据了解,在殷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后,马先生已将其淘宝网店原本的“北京独家总代理”改为了“北京授权经销”。

  殷先生说,他购买足浴器后,其父亲用了三四天,指示灯就坏了,其间,他在网上跟马先生说该产品质量有问题。随后,不到一周的时间,足浴器一通电就开始打火花,吓得他父亲再也不敢用了。

  殷先生还出具了与马先生在网络上的对话记录,证明马先生对其有侮辱性语言,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要求相应赔偿。

  “在很多消费者购物官司中,都有假一赔十的说法,我要求10倍赔偿是有道理的。”殷先生说。

  “我承诺保修就证明东西可能出现问题,我答应给原告维修,修好后又给原告发过去了,但原告拒收。我不同意经济补偿。”被告马先生坚持自己的意见。

  那么,殷先生为何拒收呢?原来,原告和被告在沟通时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被告修好后应保证商品质量,如还出现质量问题无条件退货。

  就该口头协议,殷先生要求被告在淘宝网店上发表声明承认。“但被告一直没有在网上作出声明,所以我拒收货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殷先生的理由也很充分。

  原告淘宝显失公平百倍索赔

  被告应告淘宝网实际经营者

  “本案诉讼主体错误。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是淘宝网的经营者,原告应该起诉的是淘宝网的实际经营者,也就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公司代理人的一番话,殷先生显然不能理解也难以接受。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究竟哪一个才是适格被告呢?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查询信息及淘宝网上的声明证明,我起诉被告公司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查到的信息,域名是属于被告公司的,在网站上看不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殷先生陈述自己起诉被告公司的理由。

  被告公司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是,备案系统是针对非经营性网站的,而且是不实际审核的。这种备案不能确认淘宝网的实际经营主体,“应以我方提供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准,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审判长:被告公司说一下你们与浙江淘宝是什么关系?

  被告公司代理人:我们为浙江淘宝提供软件开发工作,网站的日常管理由浙江淘宝负责。经营网站应有ICP证,但我公司没有。

  审判长:原告,你要求淘宝给予100倍的赔偿即22700元,有什么根据吗?

  原告:因为淘宝公司偏袒马先生,淘宝公司对其网站上的网店应有管理义务,我要求马先生退货并要求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对马先生作出处罚,但未得到支持。后我又多次向淘宝网申诉均无结果。被告公司在处理我的投诉问题上显失公平,最终导致我钱物两失。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公证网上证据可解网购取证难

  法官点评

  本报记者 袁定波

  网络购物纠纷在维权时究竟有哪些难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原。

  “最大的难点是在于证据认定上。”高原说,因为网络购物买和卖的行为是通过网络完成的,而网络上的记录又是稍纵即逝的,其真实性往往很难认定。因此,消费者在维权取证时,一定要注意对网上购物的证据进行公证,这一点很关键。比如,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买家和卖家的聊天记录都需要公证。

  高原认为,网络购物维权的另一大难题就是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该起诉谁。很多情况是,网店的经营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体经营者,因为在网上开网店并不像现实中开店需要工商登记。这时,需要从开网店的网站处查询登记业主,店家也就是个体户了。

  “网络购物纠纷维权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物和实际我们去商场购物是一样的,只不过媒介不同。”高原说。

  本报北京12月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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