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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      更新时间:2005/1/17  ]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实现各自目的,增强双方的责任感,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注名商标或牌号。)

2、标的物的质量:(可指定技术标准,或由双方以语言描述、凭样品确定等方式确定。)

第二条 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标的物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标的物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包装方式,有国家技术标准的,依其技术标准。没有此种技术标准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可多次使用的,应约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包装物的供应,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标的物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标的物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可约定由乙方送货、乙方代运或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包括接货人。)

第五条 标的物的交货(提货)期限

第六条 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双方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七条 标的物的价格及结算方式

1、标的物的价格:(除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该价格执行外,其他由双方商定价格。)

2、结算方式:

第八条 检验标准和方法

(包括检验期间、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检验人、检验中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等。)

第九条 标的物的权利担保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由双方商定出卖人是否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第十条 第三人履行合同

(双方可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他有关违约类型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有具体规定,可不必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第三人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受人(甲方):

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出卖人:

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日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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