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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代言涉奥广告停播引发争议


[  东方网    更新时间:2008/7/17  ]    ★★★

  北京奥运会严控非奥运合作企业广告,知识产权利剑直指如日方中的大牌体育明星和名牌企业,业内顿时哗声一片。

    日前,北京奥组委表示,在二00八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七日期间,未经授权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形象代言人的广告,相关媒体要停播。这样一来,姚明代言的百事可乐、胡佳作代言的“耐克”、刘翔作代言的“安利”和“卡迪拉克”等企业广告,均属停播之列。

    此外,中国国家跳水队、国家羽毛球队、中国乒乓球队、国家帆船帆板队、女子网球队等先前与企业结盟的广告片,一旦出现涉奥元素也将陷入停播的危机。

    昔日“体操王子”李宁,一向在中国体育、传媒和经济三大领域人脉雄厚,其旗下企业照样遭遇广告片即将停播的麻烦。较早前,李宁牵手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所有主持人及出镜记者都将穿着李宁公司提供的产品。知识产权利斧一旦挥舞,李宁公司也无可奈何,只得对媒体表示,从法律条款看,李宁与中央电视台的合作不存在问题,不过,他们不得不暂时在奥运频道选择淡化,与奥运频道的赞助合作可能会暂停三个月。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直逐步推进,但在处理财大气粗的大牌企业方面,始终屡遇阻力。特别是个别大牌企业之间的广告大战,经常大打“擦边球”,主管部门往往难以取证处罚。

    北京举办奥运会,广告效应可谓“百年一遇”。今年伊始,中国不少大企业都确定了利用体育明星或运动队打奥运年“擦边球”的广告战略。半年来,名牌企业纷纷投入巨资,签约运动员,购买广告黄金时段和位置,坐等奥运来临,决胜市场。现在,北京奥组委一纸禁令,囊中之物化为乌有,名牌企业心有不甘。

    于是,此间法律界人士对此发表微词,特别针对“未经授权以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做形象代言人的广告,相关媒体要停播”的规定,认为值得商榷,理由是: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无论如何也无法将“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解释为“奥林匹克标志”。

    业内人士指出,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并非毫无道理,北京奥组委的此项规定略有矫枉过正之嫌。不过,矫枉只能过正。大企业之所以打奥运会的广告“擦边球”,正是瞄准奥运会和中国现有的法律模糊地带有备而来,如果完全遵从法律手段,到头来必定重蹈以往监管不力的覆辙,听任奥运会知识产权陷入隐性营销的围剿。所以,干脆釜底抽薪,严禁非奥运合作企业进入奥运会的范畴,杜绝隐性营销污染中国“百年一遇”的奥运形象。

    对此,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一位官员坦言,既要遵守国际规则和惯例,使中国近年不断加大力度的维护知识产权努力不受干扰,同时要保护包括明星、名牌企业在内的正常商业行为,而处理好二者关系不啻于一门高深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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