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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嫁喜铺”遭遇同行“傍名牌”


[ 刘海 胡瑜… 上海法制报    更新时间:2008/4/25  ]    ★★★

 
  在婚庆市场颇为有名的“花嫁喜铺”遭克隆后,其经营者上海韦创贸易发展公司将上海喜十喜商贸有限公司、湖北花嫁喜婚庆公司、宜昌花嫁喜铺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其中湖北、宜昌两家公司还被判承担消除侵权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的民事责任。

  韦创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2003年6月14日取得了“花嫁喜铺”图文组合商标在14类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

  2006年初,韦创公司发现一家婚庆公司自称“花嫁喜铺(松江店)”。在登陆其牌匾及宣传单中所显示的“中国婚庆事业网”后,发现该网站所提供的“花嫁喜婚庆事业连锁机构”总部为湖北花嫁喜公司经营地址,在全国共有36家加盟店,均冠有“花嫁喜铺××店”名称。为此,韦创公司诉至上海一中院称,湖北花嫁喜公司以“花嫁喜铺”作为自己的品牌,通过“花嫁喜婚庆事业连锁机构”特许加盟经营的方式,许可上海喜十喜公司和宜昌花嫁喜铺公司经营“花嫁喜铺”松江店、宜昌西陵店,侵犯其“花嫁喜铺”商标权,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方辩称,宜昌花嫁喜铺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早于韦创公司注册商标获得核准的时间,湖北花嫁喜公司、宜昌花嫁喜铺公司对“花嫁喜铺”享有在先权利,是合理正常使用。

  法院查明,在中国婚庆事业网上载明,“花嫁喜婚庆事业连锁机构”迄今已为1万余对新人承办了特色服务,加盟商多达数十家,其中包括上海喜十喜公司。湖北花嫁喜公司、宜昌花嫁喜铺公司均以授权方身份,参与了特许加盟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虽然宜昌花嫁喜铺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包含“花嫁喜铺”,但其使用方式也不得侵犯韦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被告并非规范地使用宜昌花嫁喜铺公司的企业名称,而是截取了其企业名称中的“花嫁喜铺”4个汉字,并且在与图形组合后,作为特定的商业标识使用,起到了商标的作用。这种使用方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由于湖北花嫁喜公司、宜昌花嫁喜铺公司侵权影响的范围较大,程度较深,但考虑到宜昌花嫁喜铺公司的确注册了相应的企业名称,且时间与“花嫁喜铺”商标获得核准的时间相近,因此判令湖北花嫁喜公司、宜昌花嫁喜铺公司连带赔偿韦创公司人民币20万元。上海喜十喜公司由于主观上无侵权过错,因此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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