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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定位引发河南第一例隐私权诉讼案


[ 朱晓娟 倪玉慧 徐华美 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7/12/19  ]     ★★★

    2007年10月30日,河南第一例因手机定位引发的隐私权诉讼案开庭审理。12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手机定位,是指通过电信移动运营商的网络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通信基站数目越多,测量精度越高。通俗地讲就是通过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手段查询某人的手机号以获取某人所在地的位置信息。

    据了解,为了“加强管理”,河南郑州一家公司给员工配备GPS定位手机,只要在系统内输入员工手机号就可查到员工所在地及当前行踪。在一个周六的下午一员工(销售部经理)被公司“手机定位”。该员工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掠夺个人空间的侵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公司则认为进行手机定位跟踪是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单位的权利。双方意见分歧,最终,该员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从公司领取并使用了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机,服从了手机定位的管理方式,同时,被告对原告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被告的手机定位是在工作时间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主观上没有过错,通过手机定位获知的信息没有涉及原告的私人空间,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指出,科技发展应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管理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企业利用手机定位等高科技手段管理员工时,应关注员工的心理需求。本案被告的手机定位管理方式没有得到原告的充分理解和认同,由此引发了诉讼,其管理方式应予改进。

    河南省一高校教授认为,公司通过高技术手段来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必须符合合法与合理的要求,必须有充分的必要性,必须预先告知员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技术手段的滥用。同时,他还指出,由于中国相关的信息化立法落后,致使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合法的技术手段缺少明确的法律标准,也很难根据传统法律追究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加快制定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监控法在内的信息化相关法律,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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