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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状告多美滋婴儿奶粉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 常鸣 中国食品产业网    更新时间:2007/11/14  ]    ★★★

    近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诉“多美滋”婴儿奶粉的生产方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商标侵犯、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代理人当庭表示,由于不清楚被告方实际获利情况,赔偿金额部分请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

    法庭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代理人诉称,其“盾牌”图形注册商标于2006年2月22日在中国商标局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食品和饮料;婴儿食品”,以及第29类“奶;乳制品代用品等”和第32类“啤酒;果汁;牛奶酵素饮料等”。为了配合“盾牌”图形商标在中国以及广大华语地区的推广和使用,原告启用了中文文字商标“金盾”作为“盾牌”图形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商标,并于2006年2月2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目前该商标正处于审查程序中,但已经大量使用在其生产的“能恩金盾”系列婴儿奶粉中。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美滋”金装多学1加、金装多学3加、金装多乐加、金装多领加等多种婴儿奶粉的包装盒以及包装罐的显要位置上,使用了与原告“盾牌”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同时,还在上述产品上突出使用了“金盾”文字。此外,被告还在部分杂志上刊登了产品广告,还在其网站上宣传上述产品,并在多处使用了“金盾系列”等文字。为此,双方多次进行交涉,但被告仍然在其产品上继续使用。

    雀巢公司认为,被告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儿公司)在其产品的显要位置上,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金盾”相同的文字,并在网页上多处使用,使人误以为该产品与原告“金盾”系列产品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系列产品的市场推广,极大地损害了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因为销售了英特儿公司被诉侵权乳品,也被雀巢公司一并诉至法院。雀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华堂商场西直门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针对雀巢公司的起诉,英特儿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己方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四大项十余小项答辩意见予以反驳。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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